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时间:2010-09-07 15:55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换领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来源: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