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主要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
时间:2010-09-07 16:17

(一)姓名的变更

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时,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但不能起与父母姓氏无关的姓氏或无姓。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由乳名改大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校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2、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方可更改。需将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保留。

3、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的更正

公民申请更改出生年、月、日的,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调查核实,经分县局批准后予以更改。

1、公民申请将出生年、月、日由农历改为公历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或医院出生证明,派出所受理,经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分县局审批。

2、对于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知青子女、随军家属等等为提前进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真实年龄的有效凭证和个人档案记载证明,派出所受理,经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分县局审批。

3、公民因办理退(离)休手续,要求更改出生年、月、日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精神认定。派出所受理,经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分县局审批。

(三)、民族的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变更证明予以变更。

来源: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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