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查验其母亲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出生登记,要求单独立户的,可凭部队出具的住房手续或相关证明,为小孩单独立户。
2、在本市家中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办理出生登记需查验居(村)委会证明、外勤民警调查报告和主管所长批准入户证明。在外地家中出生的婴儿,需提供市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血亲鉴定报告。
3、超计划生育小孩,在查验⑴、⑵项的证件证明外,还需查验当地计生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育费收据》。
4、非婚生育婴儿,需查验《出生医学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血亲鉴定报告、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簿》、计生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育收据》。
5、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需查验出生证明及复印件(已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婴母的《居民户口簿》、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如婴母的婚姻状况为"未婚"或"离异",还应提供结婚证。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