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当依申请凭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经原籍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制作4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本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经报批核准后,办理补录户口。因此,你母亲须回原籍地贵州申请补录户口。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好!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当依申请凭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经原籍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制作4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本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经报批核准后,办理补录户口。因此,你母亲须回原籍地贵州申请补录户口。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