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和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投靠,
省外迁入的,由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第三联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后,凭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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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和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投靠,
省外迁入的,由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第三联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后,凭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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