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行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周期的起始日期与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一致。为方便机动车驾驶人使用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包括1个或2个以上的准驾车型,有效期从取得第一个准驾车型的日期开始计算,新增加准驾车型后,有效期不变。具体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每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一年,从初次申领驾驶证的日期起算,为保证记分周期的完整性,需要在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后,仍将有效期连续计算。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为便于驾驶人换发更长有效期的驾驶证,需要在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后,仍将有效期连续计算。 另外,为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及时换证,对驾驶证期满未换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在有效期满后的2个月内,通过公告或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同时,在驾驶证副页上打印相关的提示语。在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请注意自己的驾驶证有效期限,按规定的期限及时换领新的驾驶证。下一步,公安部交管部门将进一步研究改进驾驶证管理制度,进一步方便广大机动车驾驶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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