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规定:精减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三)精减当时和现在都已经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四)精减当时和现在家庭生活无依靠的。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都不能享受40%救济。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不能享受40%救济。1961年1月1日以前至1965年6月9日以后的精减退职职工,都不能享受40%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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