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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9日经修正后重新公布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
对于《条例》规定产假有区间浮动的,可由用工单位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但最低不得少于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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