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重建或在建自用住房疑问
时间:2015-01-04 00:00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2011年8月9日颁发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1、12条对建房审批已作出明确规定,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7、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结合您在信访事项中提到的问题,属危旧房改建问题。对于危房改建问题的具体步骤与需要准备的材料请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步骤1、到市房管局办理危房鉴定;2、到区建设局领取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同时由区建设局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选址;3、到区房管局办理产权证明材料。涉及其它部门工作的内容的办理方法与步骤与要求按以各相关单位的要求为准。二准备材料1、本人身份证;2、户口本带原件、复印件;3、四邻协议村里要出具意见并盖章;4、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6、在“步骤”中提到材料。涉及其它部门工作内容的办理方法与步骤按各相关单位的要求为准。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国土部门将在申请过程中到现场对用地情况进行核实。因信访人在诉求件中未提及房屋所在地,若所在地属于福州市中心城区范围,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原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权属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5-1-7 1014回复
来源: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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