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没有统一的婚姻信息登记制度,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除民政部门负责结婚和离婚的登记外,法院负责调解离婚、判决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我国驻外使领馆负责在国外的两个中国人间的结婚、离婚登记,另外,丧偶等也直接影响公民婚姻状况的变化。因此,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是客观记载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而非婚姻状况信息,并非相关办事部门需要掌握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信息单身或已婚状态。 对于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不是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一般公众都是明知的,更何况我们的一些要求当事人出具证明的部门或单位。 二、民政部在印发通知前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任何部门或单位向当事人索要证明均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民政部在起草制定通知过程中,已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建部、银监会等婚姻证明使用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并正式发文征求意见,上述部委并未提出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因此,对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此证明无不同意见。在此前提下,民政部才制发了通知。因此,地方房管、公证、银行、公安等原婚姻证明使用的部门或单位均不应再向当事人索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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