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和省市区相关文件要求以及本单位工作实际,现对我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在“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aijiang.gov.cn/)公布,并报送福州市台江区档案馆,欢迎查阅。对本报告如有疑问,可与台江区财政局联系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88号,邮编:350004,电话:0591-83289105,电子邮箱:tjqczj0804@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台江区财政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和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突出政务公开的重点,提高政务公开的水平,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打造“活力商都、滨江福地”,高质量建设现代化都市核心区添砖加瓦。
(一)深化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台江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统筹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认真贯彻实施上级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确保政务公开落到实处。
(二)提高信息质量
我局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想要了解的事项作为信息公开的重点,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来明确公开范围,对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进行精准界定。在对外公开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工作程序和责任,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强化公开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度,在内部流转签批过程中,我局要求经办和会签人员严把审核关,不仅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还要让公开内容便于理解,避免使用歧义性用语,确保公开信息言简意赅、通俗易懂。
(三)推动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我局积极推进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在规范化建设上,我局立足基层实际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对重要的政务信息一律要求民主议事在前,决策公布在后,必要时召开议事会,广泛征求并统一意见后进行公布;在标准化建设上,对信息公开的格式、内容、程序进行严格规定,对行政许可、“三公”经费、财政收支情况等信息定期进行公开。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21年台江区财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计17条。具体是:台江区财政局关于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台财〔2021〕33号);台江区财政局关于2020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台江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工作线上培训(第二期)的通知(台财〔2021〕198号);台江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关于协助开展“回顾来时路奋斗谐新篇”征文活动的通知(台财〔2021〕19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台财〔2021〕189号);台江区财政局2021年会计监督检查查前公示(台财〔2021〕457号);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公示;2021年度台江区财政局关于财政支出项目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台财〔2021〕602号);台江区2021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查后公告(台财〔2021〕653号);台江区财政局转发《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品目和金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台财〔2021〕651号);台江区财政局关于公布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福州市台江区本级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台江区财政局关于事前绩效评估项目采购公告;台江区财政局关于延长事前绩效评估第三方服务询价时间的公告;询价结果公示;台江区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台财〔2021〕831号);台江区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财政票据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台财〔2021〕832号)。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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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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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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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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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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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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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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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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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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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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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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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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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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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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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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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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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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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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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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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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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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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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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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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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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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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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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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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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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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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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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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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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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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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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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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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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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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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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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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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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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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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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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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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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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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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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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是公开效率一般。我局仅有一名兼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办人员,对短时间、大批量的公开内容处理效率较为有限。
二是语句表述能力有待提高。本年度公开内容中,个别信息语句较为生硬,专业性较强不易理解,部分表述存在不规范、口语化倾向。
三是政策解读水平不高。由于基层业务涉及面有限,对上级部门的文件更多作自身业务范围内的解读,较难站在全局性角度做到解读全覆盖。
(二)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对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进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拓展覆盖面,让群众更多的参与到政务公开中,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同时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人员配置,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思想高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暂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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