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06月25日)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政府集中采购

  ● 重大建设项目

  ● 应急管理

  ● 监督检查情况

  ● 工作动态;

  ●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州市台江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aijiang.gov.cn/)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公共查阅地点:福州市台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福州市台江区儿童公园路101号)或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一楼(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551号)。

  (三)编排体系

  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 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taijiang.gov.cn/)。

  2.公众可以在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档案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报刊、广播、电视等或使用信息索引检索、全文检索方式获取自己需要的政府公开信息。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信息如需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后方可公开的,自获得批准、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书面申请受理机构: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591--38110920

  传真号码:0591—38110920

  通信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551号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4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38路、312路、66路、41路、1路、20路、136路、109路、77路、11路、33路至洋头口下车即到。坐地铁1号线在茶亭站下,向茶亭公园方向走300米即到。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在线提交申请(点此申请)。

  2.邮寄申请。申请人可下载《台江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此下载),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寄送。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信函以及当场申请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及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