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2100-1000-2022-00002 | 文号 | 台政综〔2022〕8号 |
发布机构 | 台江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2-25 |
标题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江区政务资源管理办法》《台江区首席数据官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江区政务资源管理办法》《台江区首席数据官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2100-1000-2022-00002 | ||
文号 | 台政综〔2022〕8号 | ||
发布机构 | 台江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2-02-25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江区政务资源管理办法》《台江区首席数据官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江区政务资源管理办法》《台江区首席数据官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区直相关部门、各街道:
《台江区政务资源管理办法》《台江区首席数据官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江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全面归集政务数据资源、完善政务数据共享服务、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规范和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加快“数字台江”建设,促进我区数字经济发展,根据《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榕政综〔2019〕31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本省、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四条 本区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享开放、有效应用、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台江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区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为承担本区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管理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依法依规登记政务数据目录、采集处理、更新维护政务数据,开展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并配合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做好开放工作。
第八条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开放、利用等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政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
第九条 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对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登记、采集、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监督评价、评估检查政务数据开放开发情况,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区财政局应将政务部门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开放服务等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凡不符合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要求的部门,不予审批信息化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由市大数据委建设,本区不得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迁移到统一的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第二章 数据登记汇聚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登记。在政务数据资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与省、市、区政务数据采集目录相衔接。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将自建业务系统接入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按照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
政务部门应在业务数据生成的同时实时向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时汇聚的,应确保汇聚期限满足数据共享应用的实际需要,并报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由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向市大数据委备案。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暨初步设计阶段需明确本项目相关数据资产;在项目最终验收前需完成相关数据资产的登记汇聚工作,未完成相关工作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第三章 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以在政务部门之间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数据采用“统一汇聚、按需共享”的模式。
各部门通过市级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共享全市政务数据以及省级汇聚共享平台发布的上级共享数据。各部门原则上不得绕开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直接共享数据。
政务数据共享原则上应当依托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通过系统间技术对接的方式实现,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六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本区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仅可以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部分内容能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尚不具备条件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暂不共享类。
共享数据应以无条件共享为主要形式,凡列入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政策作为依据。政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其共享范围。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履职需要使用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可以直接从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可申请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协助向市大数据委申请,市大数据委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反馈。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应按照本单位职责合理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使用共享数据过程中发现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可申请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协助向市大数据委反馈。经市大数据委会同相关政务部门核实确有问题的,相关政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应会同政务部门建立线上监督反馈机制,并做好全程跟踪留痕工作。
第四章 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 政务部门应建立政务数据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共享数据的安全管理,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授权管理,对使用共享数据的具体用途、使用人员、批准人员、数据内容、获取时间、获取方式和介质类型等数据进行记录和监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和删除政务数据。
第二十条 区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政务数据管理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区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定期对政务部门开展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并组织演练,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二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加强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不得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上发布和交换。
第二十二条 政务部门接入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需通过专业机构的信息安全等保测评和功能性能测评,确保接入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的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相关测评结果在相关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上级下发的考核方案,组织开展政务数据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政务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应确定单位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日常管理人员以及联系方式,并报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备案。人员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报送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 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政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务数据的质量安全、共享开放程度定期开展调查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政务部门可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政务数据治理工作,确保政务数据质量。治理工作中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技术监测等手段,确保政务数据安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范围的;
(二)重复采集数据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汇聚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共享数据的;
(五)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的;
(六)擅自更改或者删除政务数据的;
(七)未经批准对政务数据进行商业开发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务部门在推动政务数据应用创新项目工作中因先行先试,试验探索等原因,且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政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台江区首席数据官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0〕2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推动实施首席数据官制度,根据《福州市首席数据官制度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我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契机,在区直各有关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健全评价机制,创新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模式,提高数据治理和数据运营能力,助力我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首席数据官工作机制
在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统一指导下,完善首席数据官制度工作。由区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分别设立本级政府首席数据官和本部门首席数据官,原则上首席数据官由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分管大数据工作的行政副职及以上领导兼任。区政府、各级部门首席数据官由本级政府、部门任免,报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备案。
(二)明确首席数据官职责范围
1.统筹本级政府或部门政务大数据工作。各单位首席数据官承上启下,内外衔接,立足于对政府数据价值链的全方位开发和管理,聚焦政府数据的决策价值、管理价值、监测价值、创新驱动价值、市场价值等,配合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组织落实工作,统筹负责单位内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利用等工作,支持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牵头的数据运营任务,组织制订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大数据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实施计划。
2.统筹数据管理和融合创新。组织制订数据治理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制度规范,包括如下方面:(1)数据质量:统筹管理数据目录登记、规范采集、加工处理、标准规范执行、质量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2)数据共享与安全:促进数据共享和透明度,提高数据驱动的决策,同时保护数据机密性和隐私;(3)数据开发利用:统筹协调内外部数据需求,统筹推进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工作,推动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深度融合和应用场景创新与政务数据产品开发,积极推进重点领域应用场景落地实施。
3.实施常态化指导监督。协调解决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数据治理运营、信息化建设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及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区政府首席数据官负责推动本级数据工作机构建设,组织开展本级数据技能与安全培训工作。区直各有关部门首席数据官负责推进本单位数据治理及政务数据工作团队建设,并组织开展本单位全员数据技能与安全培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建立常态化首席数据官工作沟通机制,加强跟踪落实;并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推动首席数据官之间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可制订本辖区、本部门实施方案,于2022年3月4日之前将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小组名单(见附件)、实施方案报送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首席数据官名单若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5日内报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二)加强工作总结。各单位要及时梳理本单位首席数据官制度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并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总结工作情况报送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附件: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小组
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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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电话号码 |
职务 |
首席数据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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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管理岗工作专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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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系统对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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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管理专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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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管理专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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