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台江区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政规〔2025〕1号
区直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十八届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2024813日印发的《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江区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规〔2024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方案》附件2《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建筑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首段中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9修订)》”修改为“《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二、将《实施方案》附件5《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招商工作的若干措施》第一条“适用范围”中的“1.在福州市台江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在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及南公河口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合法有序经营”,修改为:“1.在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及南公河口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合法有序经营”。

  三、将《实施方案》附件6《关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古厝工程审批监管、既有更新建筑工程审批监管、店牌店招规范设置、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第一条“细化古厝建筑工程审批监管流程”首段修改为:“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古厝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古厝管理意见》)和《福州市古厝消防设计导则(2024年修编版)》,古厝建筑消防审批按照活化利用阶段不同和时间先后顺序,分为古厝修缮消防审批和古厝活化利用消防审批,每个阶段按建筑类型不同,分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四、《实施方案》及所有附件统一由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812日。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  

  202512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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