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无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null
- 成文日期:2008-10-22
- 标 题: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 发文字号: 台政办[2008]218号
- 发布日期:2008-10-22
- 有 效 性: 有效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规范我区政府办公室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满足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服务要热情、周到、细致。
第四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区政府办公室应认真核实、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和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信息。对申请信息不完备或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对申请信息完备的,应予以登记,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第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一)》,并附上相关的政府信息,提出拟办意见后上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区保密局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意见,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并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六条 经审查,对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第七条 经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保密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相关业务科室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进行研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仍不能确定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二)》,将有关意见上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及区长审定。
第八条 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依法、准确、及时、便民。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场答复并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申请人。
1、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及时告知申请人。
2、不属于区政府办公室掌握的、但能够确定掌握单位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转给相关单位办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转办情况和联系方式。
3、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公开方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4、属于部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公开方式提供相关信息和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部分不予公开的事由。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事由。
第十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二)》、《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告知单》、《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分别见附件1——9。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十
附件1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年第 号
: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当面等方式向我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您(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我办现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您(单位)的申请,我办将:
口 当场予以答复;
口 于受理当天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期答复的,我办将请示上级同意后,再延长1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注:1、请保管好此回执以便查询。
2、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15个工作日内。
3、申请书不完备如需更改、补充的,受理日以更改或补充时间为准。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一)
收文日期 |
年 月 日 |
编号 |
年第 号 |
申请查阅文件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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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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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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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科室 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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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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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主任 审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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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二)
收文日期 |
年 月 日 |
编号 |
年第 号 |
申请查阅文件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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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法制办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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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区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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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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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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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年第 号
:
我办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见《受理回执》 年第 号。
经审查,您(单位)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告知书
年第 号
:
我办于 年 月 日收到 关于
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查,该申请查询的信息系由 制作(保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和“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经研究同意,现将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给你单位办理。请认真研究,于 年 月 日前回复申请人,并将办理结果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丁晓清,联系电话:83200387)
附件7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年第 号
:
我办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见《受理回执》 年第 号。
经审查,您(单位)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办将即日或于
个工作日( 年 月 日)之内提供您所申请的信息。
具体方式如下:
口 到以下地点 领取;
口 注意查收信件;
口 注意查收电子邮件;
口 其他方式,具体为 。
申请人不得将获得的政府信息进行随意传播,不得以此信息谋利或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办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请收到本告知书后,在 年 月 日前到
办理缴费手续或将费用汇至以下帐户:
。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年第 号
:
我办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见《受理回执》 年第 号。经审查,您(单位)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可公开信息。
1、 属于可公开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办将即日或于 个工作日( 年 月 日)之内提供您所申请的信息。具体方式如下:
口 到以下地点 领取;
口 注意查收信件;
口 注意查收电子邮件;
口 其他方式,具体为 。
申请人不得将获得的政府信息进行随意传播,不得以此信息谋利或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办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请收到本告知书后,在 年 月 日前到
办理缴费手续或将费用汇至以下帐户:
。
2、 属于不予公开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该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不予公开:
口 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口 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口 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口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口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口 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口 其他原因 。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9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年第 号
:
我办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见《受理回执》 年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经审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不予公开:
口 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口 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口 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口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口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口 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口 其他原因 。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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