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无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null
- 成文日期:2010-04-01
- 标 题: 台江区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 发文字号: 无
- 发布日期:2011-03-30
- 有 效 性: 有效
第一条 为保障台江区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州市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江区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是经台江区委、区政府批准,在台江区网上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发建设的集网上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咨询和网上效能监察于一体的电子政务平台。该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单位办事行为,公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办事流程的全程监督,促进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第三条 台江区网上审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台江区网上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台江区网上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区效能办开展工作。
(一)区委编办、区法制办负责网上审批项目的核定工作。
(二)区效能办负责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对网上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调查处理网上审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定期对有关部门进行效能综合评价。
(三)区数字办负责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的技术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台江区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由“台江区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台江区网上审批系统”、“台江区网上效能监察系统”和“台江区区级部门服务窗口视频监督系统”四个部分组成。
第五条 “台江区网上审批服务平台”依托“数字台江”门户网站构建,在互联网上运行,是台江区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技术平台。申请人通过这一平台可以查询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有关信息,提交申请,查询申请项目的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对有关行政部门或单位进行效能评价和效能投诉。行政审批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办理意见和办理结果。
第六条 “台江区网上审批系统”依托台江区政务专网运行,是区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平台。区级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可以通过定制的审批流程进行网上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 “台江区网上效能监察系统”依托台江区政务专网运行,是对全区政府部门和公众服务单位进行网上效能监察的技术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区效能办可以在网上对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全程实时效能监察和效能评估,受理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效能投诉。
第八条 “台江区区级部门服务窗口视频监督系统”是区效能办对区级各行政审批部门办事窗口实施实时视频监督的技术平台。区效能办通过视频监督系统对区级各行政审批部门办事窗口工作秩序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第九条 台江区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是指由区委编办、法制办核定并公开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确认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已经核定但未纳入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方式进行审批,流程、时限、申请材料按区法制办梳理核定的执行,未经区委编办、法制办核定的审批项目不得再行审批或变相审批。
第十条 定有密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在本系统上审批。
第二章 网上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审批的项目分为单体审批项目和并联审批项目。
第十二条 单体审批项目由单个行政审批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负责办理。承办部门通过“台江区网上审批系统”,可以受理申请人在“台江区网上审批服务平台”上提交的申请事项,也可以受理申请人直接到办事窗口提交的申请事项。
第十三条 并联审批项目由多个关联的行政审批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共同负责审批。并联审批项目的申请材料原则上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然后分发给各承办部门。
网上审批的并联审批项目目前我区尚未开通,待开通后再对有关并联审批项目及相关规定做出补充。
第十四条 由区级部门所属基层所、站或街道受理、初审的区级审批项目,基层所、站或街道完成受理、初审后,负责协助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到区级相关部门承办。区级相关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将有关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转入区级网上审批系统。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事项时,必须根据申请材料目录初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一)申请材料齐全,除即办件外,受理人员要当场签发《受理承诺单》,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受理人员应签发《缺件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不能一次性补齐所缺申请材料的,承办部门不必反复开具《缺件告知单》,但申请人每次所补材料,受理人员都应在网上审批系统上记录。申请人按《缺件告知单》要求补齐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员确认并签发《受理承诺单》;
(三)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审批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签发《不予受理通知单》。
第十六条 《受理承诺单》、《缺件告知单》和《不予受理通知单》均需加盖部门收件章或公章,并由申请人签收。
第十七条 通过“台江区网上审批服务平台”上提交的申请事项,由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激活申请流水号。窗口工作人员核对纸质申请材料和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无误后,签发《受理承诺单》,进入网上审批流程。
第三章 网上审批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受理窗口开具《受理承诺单》后,网上审批流程启动,系统开始计时。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齐补正的,应立即签发《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批部门在现场踏勘时发现需申请人进行整改的,开具《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整改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整改和补齐补正申请材料期间,该申请项目的审批流程将暂停,待申请人整改到位和补齐补正申请材料后,系统将恢复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超过两个月未补齐或补正申请材料的,或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承办部门可以作退件处理,并在办理意见中注明退件原因,退件程序须走完整个审批流程,不能中途办结。在每个办结环节中,区分出准予许可(准予办理)、不予许可(不予办理)、退件等三种类型。
第二十三条 审批项目由承办部门按照“台江区网上审批系统”设定的时限和流程,由各审批环节责任人在系统上完成受理、审核、批准等各环节的审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提请区委、区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申请项目,在完成前期环节后,负责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审定,并由分管领导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提出暂停申请,系统将暂停该申请项目的跟踪计时。待区委、区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复后,取消暂停状态,系统恢复计时。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加盖部门印章并明确注明不予许可的依据及理由。
第二十六条 承办部门完成审批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本部门办事服务窗口领取批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领件时,承办部门要开具《送达回执单》,并由申请人签收。申请人拒不签收的,由承办部门2名工作人员签注。
第二十八条 “台江区网上审批系统”产生的审批信息将自动汇总到审批信息库,各审批部门可根据需要随时调阅、下载、存档。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纸质审批的项目,纸质审批的流程、时间、人员等内容应与网上一致。纸质申请材料由受理部门负责存档。
第三十条 送达申请人的纸质审批决定文件应使用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审批决定文件加盖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后,审批流程结束,系统终止计时。
第四章 效能监察
第三十二条 “台江区网上效能监察系统”对全区区级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效能监察,受理申请人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在办理申请过程中存在的效能问题的投诉,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网上效能监察内容主要包括:审批服务部门或单位按照承诺时限办理审批、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办事窗口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工作纪律情况。
第三十四条 网上效能监察方式主要有:系统自动跟踪监督、视频监督、网上督办、抽样调查、投诉调查、效能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网上效能监察系统从审批(服务)登记流水号被激活时开始对承办部门或单位进行监督,从受理窗口开具《受理承诺单》时开始计时,直至整个审批流程结束。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超时审批、违规操作问题发出警示信息,同时自动按照规定程序扣除有关部门的效能分。
第三十六条 区效能办根据网上效能监察系统的警示信息和申请人的效能投诉,以及对有关问题的调查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区效能办对重大项目的审批实行跟踪督办,通过系统向承办部门发出督办信息。承办部门应按照要求按时完成审批工作或提供公共服务。未能按时完成的,必须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十八条 区效能办通过视频监督系统对各部门办事窗口工作秩序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异常现象进行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效能评价
第三十九条 区效能办每季度对各部门或单位办理审批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效能评价,并对效能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全区通报。
第四十条 综合效能评价包括系统自动跟踪评价、申请人评价和效能处理扣分三个方面组成。系统自动跟踪评价和申请人评价由效能监察系统自动生成,效能处理扣分根据区效能办对部门违规和审批过程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决定扣除分值。
第四十一条 系统自动跟踪评价由效能监察系统依据以下规则自动生成:
承办部门或单位办理每项申请的得分为基准分扣除超时或违规扣分。基准分为100分。在设定时限内办结的,保留基准分;超过设定时限办结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扣5分,直至该项目基准分扣完为止。督办项目未按时完成又无合理解释的,该项目不得分。
效能监察系统自动累加承办部门或单位的得分并取平均值作为系统自动跟踪评价得分。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评价由申请人对承办部门或单位办理本人申请事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申请人评价分为非常满意(100分)、满意(80分)、基本满意(60分)、不满意(50分)四个档次。效能监察系统自动取平均值作为部门或单位的申请人评价得分。申请人在系统上未作出评价的,由区效能办通过回访获得申请人评价。
第四十三条 区效能办根据申请人对审批过程的投诉或视频监督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投诉处理扣分扣除的分值由调查处理情况确定。
(一) 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1次扣0.5分;
(二) 科室负责人被效能告诫1次扣1分;
(三) 部门或单位分管领导被效能告诫1次扣1.5分;
(四) 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被效能告诫1次,或该部门或单位被通报批评1次扣3分。
第四十四条 效能监察系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各部门或单位的效能综合评价分值:
效能综合评价分=系统自动跟踪评价得分x10x90%+申请人评价得分x10%-效能处理扣分
第四十五条 承办部门或单位效能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档次,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为优秀,90-75分(含75分)的评为良好,75-60分(含60分)的评为一般,60分以下的评为差。效能综合评价成果纳入部门(单位)年度绩效管理内容。
第六章 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六条 台江区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由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视频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分工负责。
第四十七条 系统管理员由区效能办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包括系统用户、部门信息、基本信息(办事指南、环节时限、收费标准、表格下载等)等工作。系统用户、部门信息、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需变更、修改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区效能办会同区法制办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变更、修改。
第四十八条 网络管理员由区数字办授权网络管理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系统基本信息数据的备份、存储,负责网络(含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具体职责包括系统数据库管理、网络安全监控、排除网络故障等。
第四十九条 视频管理员由区效能办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对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办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五十条 部门管理员由区直各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定,负责维护本部门或单位与网上审批有关的设备和网络,为本部门或单位领导、经办人员运行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负责向系统管理员和网络管理员反映本部门或单位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系统用户主要包括领导用户、部门或单位用户。领导用户主要包括区领导及区效能办领导,其权限可以随时查阅、监督全区各部门或单位的审批流程。
部门或单位用户分为三级:一级用户是部门或单位领导,其权限包括参与并管理本部门或单位的审批业务,同时可以查阅并监督本部门或单位审批流程;二级用户是部门或单位效能监管负责人,其权限是协助部门领导管理本部门或单位审批业务,同时可以查阅、监督本部门或单位审批流程,同时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和落实;三级用户是一般工作人员,负责经办具体审批业务。
第五十二条 本系统各类管理人员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分别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加强监控,定期对系统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及时通报网络安全状况,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 区数字办要建立系统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数据备份制度,确保系统数据安全;当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区数字办要尽快组织技术支撑单位查明原因,及时排除故障。在系统维修保护期内,当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区效能办应督促系统集成商尽快组织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及时排除故障。
第五十四条 用于“台江区网上审批系统”、“台江区网上效能监察系统”和“台江区区级部门服务窗口视频监督系统”的网络不得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网络相连接。用于“台江区网上审批系统”、“台江区网上效能监察系统”和“台江区区级部门服务窗口视频监督系统”的电脑也必须专机专用,严禁在其他网络上运行。
第五十五条 系统采用身份认证(CA)、业务授权、数据保护、安全保密监控等技术措施,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遇到人员变动,确需修改上述业务时,应报区效能办批准后由区数字办统一安排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系统各参与部门不得擅自更改本单位通信端口、网络地址以及应用软件的配置。确需更改时,应向区数字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
第五十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拷贝、使用游戏软件;
(二)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三)非法入侵网上审批系统,窃取信息资源;
(四)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
(五)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六)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七)故意干扰网上审批系统畅通;
(八)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区效能办查实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有关人员效能告诫。
(一)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承诺单》、《缺件告知单》、《补正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单》、《不予许可决定书》的;
(二)《受理承诺单》、《缺件告知单》、《补正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单》、《不予许可决定书》未加盖专用印章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影响下一审批程序流程的;
(四)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否定报备、受理承诺等相关制度的;
(五)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的;
(六)擅自改动既定程序的;
(七)《不予许可决定书》未注明依据及理由的;
(八)反复退件或要求申请人重复补齐补正材料的;
(九)已纳入审批系统的审批项目未进入系统审批,或纸质审批与网上审批的流程、时间、人员等内容不一致的;
(十)随意暂停审批流程,或不及时恢复审批流程的;
(十一)服务态度不好被查实的;
(十二)与审批有关的投诉问题被查实的;
(十三)部门或单位领导和督办负责人对本部门或单位网上审批工作管理不严、督办不力的;
(十四)其它影响网上审批和效能监察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按照《台江区工作人员效能告诫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累进追究部门或单位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 承办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区效能办查实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部门或单位给予全区通报批评。
(一)擅自增设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条件的;
(二)不按设定时限反馈审批结果的;
(三)未按督办要求完成审批且无合理解释的;
(四)已纳入审批系统的审批项目,未进入系统审批的;
(五)部门内部效能监管不到位,造成本部门工作人员1个月内有2人次以上违反前述第五十五条所列的有关情形的;
(六)本部门工作人员1年内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效能告诫2人次以上的;
(七)在系统建设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设置人为障碍,造成工期延误的;
(八)部门基本信息和审批(服务)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上报修改系统信息的。
(九)其它影响网上审批和效能监察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工作失职,未做好系统管理维护工作,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追究管理维护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托台江区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进行网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区级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区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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