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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区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信息公开办 发布时间: 2018-05-30 15:4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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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台江区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台江区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具体实施办法

  为加快总部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企业落户台江区,进一步鼓励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简称企业总部),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7〕362号)及《<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政策解读》文件精神,结合台江区发展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扶持对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总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总部应为本措施有效期内在我区新注册成立和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2、企业总部的母公司必须为区域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 3、企业总部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50%)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 ①总部是指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将全企业的决策、管理、生产研发、销售等综合管理职能整体迁移到我区的企业总部; ②区域总部是指母公司(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区成立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决策、管理、生产、研发、销售等综合管理职能,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总部; ③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出资设立并且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④运营、结算、销售、研发职能机构是指经母公司(市域外大中型企业)授权,主要承担为母公司内关联企业提供运营、算、销售、研发等服务,且结算和税收在我市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总部。 4、企业总部注册当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或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本年度纳税额是指企业本年度在我市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不包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和金融企业的税收。年度纳税额按照入库期计算,下同)

  二、支持政策

  (一)加大新引进企业总部的财政支持力度

  1、享受财政支持政策的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须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期限5年,从注册当年算起。

  2、经营贡献奖励 ①其当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②其当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③其当年度纳税额1亿元(含)至5亿元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④其当年度纳税额5亿元(含)以上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经营贡献奖励兑现金额为①②③④四部分之和。 ⑤建筑业企业不享受经营贡献奖励。

  3、办公用房奖励 ①在本区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予以全额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②在本区租用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予以全额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租金总额。

  ③在本区新建总部大楼的,按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予以全额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购买土地的金额及建安成本之和。

  ④建筑业企业不享受购、租、建办公用房奖励。

  ⑤享受以上奖励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奖励。

  4、人才奖励

  新引进企业总部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二)支持新引进企业总部建设总部大楼 对接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在辖区规划建设总部办公用地,积极吸引外地央企、大型企业建设总部大楼。

  (三)支持新引进建筑企业总部参与公共工程建设 为鼓励市域外有实力、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业企业采取资质分立等形式在我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凡采取邀请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资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邀请在我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参加。

  (四)支持新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开拓市场

  支持市域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我区设立企业总部的,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资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择使用。

  (五)其他事项 1.以下类型企业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总部:①在福州市六区六县范围内变更注册地的企业;②本区现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改头换面的方式成立同类性质的新企业;③以自然人身份注册成立的企业。 2、《四条措施》涉及的支持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但不重复享受。 3、对我区经济拉动作用大的新引进企业总部,采取“一企一策”予以扶持。

  三、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新引进企业总部扶持政策申请表》(见表1);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涉税证明、验资报告、母公司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证明其是市域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型企业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并根据市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四、奖励兑现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符合福州市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可向辖区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发改局。

  2、初审。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原则上每个单位审核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3、复审。区发改局+

  提出复核意见,提交区政府审定。

  4、送审。区发改局将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总部提交市发改委审定。

  5、奖励兑现。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次年完成兑现。市级奖励金根据市里认定并下拨企业奖励金后及时兑现企业,区级配套奖励金由区发改局提出企业奖补申请,经区财政局核算奖励金额,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拨付兑现。

  6、其它政策。

  (1)“支持新引进企业总部建设总部大楼”政策由区发改局会同区建设局、区房管局、市土局台江分局等相关部门对接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协助企业申请办理建设总部大楼相关事宜。

  (2)“支持新引进建筑企业总部参与公共工程建设”政策由区建设局对接市建委并组织实施。

  (3)“支持新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开拓市场”政策由区经信局对接市经信委并组织实施。

  (4)对我区经济拉动作用大的新引进企业总部,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采取“一企一策”予以扶持。

  五、其它

  1、以上申报、奖励兑现材料均须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

  2、以上复印件均须申报单位审核并盖章,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