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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惠企系列政策

来源:台江区招商办 发布时间: 2021-02-24 16:0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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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台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2.台江区招商服务导图

  3.台江区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4.台江区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请表

  5.台江区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6.台江区高端专业服务业行业分类表

  7.台江区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8.台江区关于加快推进“三大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9.台江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10.台江区关于完善“一企一议”工作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11.台江区“一企一议”工作流程图

  12.台江区惠企政策兑现工作操作指引

 

 

  台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优化投资环境,强化招商引资“生命线”工作领导,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理顺流程、明确职责、精准招商”的原则,就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台江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招商方向

  坚持“一把手”招商与全员招商相结合,全区各部门、各街道领导带头,营造“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日常工作有人抓”的“大招商”工作格局,高位对接、高层推动。通过“内挖”以商招商,“外引”走出去招商两种方式;政策招商、资源招商两种途径;巧用政府招商、业主招商、中介招商三方面主体,全力推进由“招商引资”向“择商选资”转变。

  (一)明确产业方向。紧贴“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发展,结合台江经济转型升级实际需求,明确以下招商重点:

  1.总部经济。总部企业、企业总部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等境内外知名企业的销售、运营、研发职能总部,或者能够汇总旗下关联企业,统一在我区纳税纳统的类总部型企业。

  2.平台经济。鼓励集团企业、总部企业在我区设立商品销售平台、科技研发平台、文化创意平台、中介服务平台和产学研对接服务平台等产业。

  3.数字经济。大数据、云计算、区域链等互联网企业,基于互联网的新技术、新应用等科创型、成长型企业,以及众创空间、加速中心等创新创业平台型企业,特别是吸引软件开发、网红产业基地等高增长领域的高科技型企业落地。

  4.金融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基金、创业投资、担保等境内外金融类企业。

  5.专业服务业。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软件信息技术服务、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等高端生活性服务业。

  6.现代高端商业。国际轻奢、时尚品牌,高端品牌“首店”、旗舰店、文化创意产业,以及知名餐饮、酒店、酒吧等夜色经济型企业。

  7.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相关产业。

  8.衔接省、市、区招商和产业发展方向,各级明确的其他重点招商引资产业及其他对我区经济指标、纳税纳统等有一定贡献的企业。

  (二)清晰招商导向。区商务局、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绩效充分评估研判的基础上,每季度经招商办,发送招商建议书,及时更新、精简明确建议引进企业类型。

  (三)培育招商载体。充分发挥我区楼宇资源优势,以发展总部经济、税源经济为主,以商务楼宇为主要载体,根据《台江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通过开展星级楼宇评定,发挥楼宇集聚要素和招商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楼宇经济高端区的打造,使楼宇招商成为为我区经济发展培育重点企业、纳税大户的效益高地。

  三、工作流程

  共分为线索征集、考察洽谈、政策研究、项目落地、跟踪服务、评估考评等六个阶段,视项目情况可交叉或同步推进,具体需遵循以下流程:

  (一)线索征集阶段

  1.线索收集。各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招商引资的主动性,积极引荐对接招商项目,有效挖掘优质项目信息,第一时间了解掌握项目联系人、基本情况、投资意向等有关信息,当天报送招商办。由招商办负责线索汇总。招商工作实行首报责任制,原则上首次上报项目线索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即为该项目责任单位,负责该项目招商引资全过程的跟踪服务。特殊情况下,也可转由区招商办或协商指定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跟踪服务。

  2.研判预审。建立线索综合评估研判机制,由项目线索提供单位提出,区招商办牵头,会同区发改、商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拟招引项目的规划选址、产业定位、经济效益、落地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析预审,通过预审的项目,制定重大项目专项跟踪方案,明确项目线索落地生效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时限等相关事项。招商办需建立完善重点项目线索库,实现征集一批、筹划一批、推进一批、落地一批。

  (二)考察洽谈阶段

  3.来区考察。由引荐单位(个人)邀请意向投资方来我区考察,原则上由区招商办牵头负责,做好项目方考察洽谈相关协调;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用车、就餐和住宿等相关保障事宜。

  4.外出考察。适时组织外出考察洽谈,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由区招商办根据项目分布、进展等实际统筹安排,适时报请区领导率招商小分队,分阶段分方向前往外地考察洽谈。

  5.对接洽谈。强化项目的对接跟踪,项目洽谈推进由区招商办总体协调,项目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区领导根据“楼长制”、包街领导等分工协助推进。根据需要,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项目洽谈推进工作。同时在全员招商的基础上,规范行业性专业招商职责,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依据分工,对分管的科技、商贸、房地产开发等领域进行主负责专业性招商,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主配合协助。洽谈重点围绕项目投资额度、意向选址、投资业态、投资方式、经济效益、政策扶持、要素保障等内容进行深入磋商,并形成初步洽谈意见后,由责任单位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三)政策研究阶段

  6.政策宣导。各部门、各街道要加强政策研究分析,加大我区现有惠企宣传力度,针对企业具体情况,就资金扶持、税收补助、配套服务等多项优惠,精准提炼,点对点推送解读,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服务业、建筑业发展等相关政策,用好用活政策。

  7.一企一议。加大对重大产业项目落地、重点企业发展的支持。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参照《台江区关于完善“一企一议”工作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量身定制针对性政策扶持措施,精准靶向施策。

  (四)项目落地阶段

  8.证照办理。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注册窗口,开设招商专窗,积极为招商项目提供名称预审核、证照审批等绿色通道服务,责任街道、部门全程协助办理,必要时指定专人为重点项目提供代办服务。

  9.入驻保障。对入驻区属楼宇的项目,区招商办根据区领导批示或会议精神,1周内完成项目挂标。项目方中标后,由区属楼宇业主单位于1周内签定资源占用协议,做好装修、入驻等协调服务。对入驻商业楼宇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做好入驻服务,区招商办配合协助。

  10.纳税服务。责任街道、区税务局应协助指导企业在落地后办理涉税事项,并及时跟踪企业经营发展需求,积极协调解决税务开票等问题。

  11.有效纳统。责任街道和主管部门,应密切跟踪企业生产运营动态,对于拟新增提升规上限上的企业,应及时精准服务指导,辅导企业上规上限,应统尽统。

  (五)跟踪服务阶段

  12.联络走访。严格落实“楼长制”,对于新入驻企业,副楼长(各街道党工委书记)、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分管经济副主任半个月内需完成首次走访,详细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做好政策宣传、问题协调等工作,并根据企业情况,分类建档。对于重点企业,区发改、工信、商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需与街道同步完成首轮走访,并密切联系服务;楼长半年内对楼宇重点企业走访不少于1次。非入驻“楼长制”明确楼宇的企业,参照执行。

  13.跟踪协调。楼管员、责任街道负责收集企业诉求,对于涉及税务、市场监管职能事项,楼宇税管员、市场监管员自接到诉求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上门对接协调;其他事项招商办统一流转,各街道、区直单位自接收之日起,原则上3天内给予答复,2周内予以协调解决。需提交“一企一议”研究解决的,原则上1个月内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

  14.扶持发展。通过出台《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相关政策,加大对成长性、市场潜力和影响力较强的重点企业扶持,强化龙头企业引领和带动产业发展作用,推动产业加快集聚。同时加快优势资源整合,不限于政策、金融、人才方面给予在台江成长、发展的企业适当优先倾斜匹配,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辖区企业产品。

  15.多元合作。探索国投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非国有经济发展形式,积极稳妥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积极推动重大项目落地。

  16.荣誉表彰。每年8月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对上一年度对台江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企业进行表彰。开展“年度区域发展贡献企业”“年度纳税贡献先进单位”“星级楼宇”“党员诚信店(企业)”等评选表彰活动,并颁发奖牌。对为我区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家,在评先评模、推荐“两委员一代表”方面予以综合考虑,提高企业家政治待遇;同时针对上述重点企业高管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的入学申请,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优先统筹安排到区属优质小学就读。以此鼓励企业锐意进取,率先垂范,以新担当新作为推动我区新发展。

  17.政策兑现。推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核、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按照资格定补类、数据核验类、审查遴选类项目分类,参照《台江区惠企政策兑现工作操作指引》严格对照流程,分类分办,限时办结,确保兑现工作规范高效。

  (六)评估考评阶段

  18.项目问效。完善工作规程,建立评估联席会议制度,由招商办、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责任街道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工作小组,对“一企一议”企业、政府资源占用企业、享受政府奖补政策企业等重点项目,实施税源动态监控及投产运营情况的全过程跟踪测评。原则上由责任街道根据各项目协议进度分三期提交评估小组研究,评估小组组织开展不少于3次的综合考评,考评需于一周内完成,并提出考核评估意见,形成报告。项目落地首个完整年度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到位率、预期实现情况等进行第一次评估;项目运营中期实行第二轮考核,重点关注“纳统”收入、税收贡献等项目产出效益情况及期中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到期年度就政策目标及预期绩效实现程度逐条量化考核,全面评估项目企业承诺完成情况及政策实施效果。

  19.督导风控。评估报告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估小组需严格对照原定事宜就企业承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风险因素等目标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考评。对首次未通过评估验收的项目,下达《友情提醒告知书》,两次评估不合格的项目,经区政府审定,可调整或提前终止政策执行,切实防范风险,提高招商质量,促进招商工作的良性发展。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招商引资工作,下设办公室(简称“招商办”)。区招商办采取“集中独立办公”的模式运行,人员择优抽调,经费专项保障,场所独立运行,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全区招商日常事务,牵头做好招商服务具体工作,并结合我区实际,针对性、高频度、全方位地开展或参与专题招商推介和项目对接活动。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部门、街道建立招商联动联调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坚持从项目洽谈、项目审批到项目落地,实行全程代办、帮办,实现招商项目从线索征集、项目洽谈、政策研究、注册落地到跟踪服务的“全流程”环节的闭环服务,常态化协同推进项目落地生效。

  (三)强化督查考核。区招商办牵头负责全区招商工作检查、督导和考评,实行“日简报、周通报、月总结、季督评、年考核”机制,加强督查与考核,督促项目推进。年度招商工作情况列入区当年绩效考评。

  五、附则

  (一)台江区各部门、各街道或个人参照本意见开展招商服务工作。

  (二)单家企业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的区级留成。如遇特殊超区级留成奖补情况,采取“一企一议”方式另行研究。

  (三)本意见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需要调整发布更新。有效期内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或招商政策调整,按照相关条款最新规范执行。

 

 

  台江区招商服务导图


   

 

 

  台江区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方位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超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狠抓存量提质增效和增量做大做优,激发企业增产增效的发展热情及积极性,推动产业加快集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存量企业增产增效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限上批发、限上零售、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销售(营收)情况按拉动率排名,各行业拉动率前30名企业,给予企业稳增长奖励,即区级留成部分分段分税种奖励,用于支持企业产业及人才发展:

  拉动率第1—5名,给予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80%奖励及印花税实缴金额的40%予以奖补。

  拉动率第6—15名,给予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60%奖励。

  拉动率第16—30名,给予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40%奖励。

  拉动率=企业增量÷上年度区级总量×100%,上述区级留成增量以企业奖补年度前三年平均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核算。

  (二)扶持企业扩产增税

  1.对当年度区级留成税收增量排名全区前20的企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50%奖励。

  2.对当年度区级留成税收增幅排名前20的企业,且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20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40%奖励。

  (三)扶持企业引领效应

  对上年度区级留成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我区限上批发、限上零售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租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给予办公用房补助,单家企业租金补贴最长期限为三年(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200㎡):

  1.对承租区属自有资产的商务楼宇(鳌峰广场、电商一期、二期、三期等)的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每50万元给予免租150平方米;

  2.对承租我区商务楼宇的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每50万元给予租金补助150平方米,补助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8元。

  以上政策适用于限上批发、限上零售、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二),(二)(三)就高不重复享受,税收政策(二)中第1、第2点不可重复享受

  二、引进优质增量企业做优做强

  (一)鼓励引进优质税源企业

  1.对经报备认定的新引进我区企业(除房地产及金融业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达1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三个年度的梯度补助,第一、二、三年分别按照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区街留成部分的70%,60%,50%予以奖励;当年引进次年达到缴纳税收区级留成10万元及以上标准的企业,从达到年度算起,给予两个年度的梯度的补助,分别按照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区街留成部分的60%,50%予以奖励。

  2.对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本区的上市公司、个人转让公司限售流通股并在台江区证券机构进行减持交易的,及引进区域外一次性税源的,对纳税人和引进税源第三方采取“一企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二)支持培植新龙头骨干企业

  对符合我区产业布局的新引进骨干领军企业,经区政府审定,围绕企业承诺的投入、产出目标,按照“一企一策”模式滚动支持新引进重点企业“扩投资、上项目”,给予不超过3年的办公场地租金补助支持。

  1.承诺目标:

  (1)税收方面:企业承诺入驻3年区级留成平均税收不低于200万。

  (2)营收(销售)方面:迁入第一年需完成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月度新增企业目标且连续三年销售(营收)比增不低于20%。限额以上批发企业三年平均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限额以上零售企业三年平均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三年平均营收不低于3亿元。

  2.扶持措施:针对企业量身定制“一企一策”,从定制当年度起连续3个纳税年度对企业进行考核。

  (1)对承租区属自有资产的商务楼宇(鳌峰广场、电商一期、二期、三期等)的企业,年度考核达标的企业给予办公场地免租延期一年,最长不超过3年;如果第一年未达到考核要求,收取30%房租;第二年未达到序时进度,收取50%房租;第三年未完成承诺目标,要求企业按评估价补齐三年租金。免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免租面积不超过1000㎡)。

  (2)对承租我区四星级以上楼宇的企业,按企业签订租赁合同面积,给予相应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年度考核达标的企业给予每月58元/㎡补贴,租金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三、引导扶持企业提档升级

  (一)办公租金补贴

  对出租方和承租方注册地均在台江区,承租我区非区属自有资产楼宇的企业,按租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达到以下条件的,享受不超过3年的房租补贴相应扶持(租金补助不叠加享受):

  1.对于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限额以上零售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销售(营收)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每月每平方米缴纳增值税110元以上,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租金补贴。企业入驻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入驻月份数测算。

  2.当企业上缴税收及销售(营收)按上述标准每增加一倍,房租补贴按比例增加,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金补贴。企业入驻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入驻月份数测算。

  (二)新增规模经营奖励

  对于当年度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月度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给予稳增长配套一次性奖励: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限额以上零售企业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企业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给予企业新增一次性奖励,即在市区两级一次性补助5万元的基础上,由责任街道从公用经费中列支配套1万元,即共计新增奖励6万元。

  四、培育推进企业上市发展

  (一)优化上市培育环境

  区金融办牵头,积极发挥我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公司等服务机构协同作用,搭建政府引导、市场专业机构参与的上市工作综合服务平台。动态筛选一批符合产业定位、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上市企业培育清单。积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帮助协调化解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必要时通过“一企一议”的方式,为企业改制、投融资对接、上市挂牌、并购重组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由各税务分局领导“一对一”挂钩,对企业税务申报予以全程指导,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加大上市政策扶持

  1.企业在主板市场、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后,除及时兑现《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95号)《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涉及的企业完成在福建证监局辅导报备并进入辅导、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在境内外挂牌上市等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区级奖励配套资金外,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2.上市企业上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按年度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50%奖励给企业。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享受本项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当年(最长不超过3年)。

  3.挂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当年起,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按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5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4.对由我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公司等服务机构介绍,新迁入并经区金融办报备的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给予服务机构企业上市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五、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一)企业纳才扶持

  台江区内企业经我区申报入选国家级引进专家、“万人计划”的对象,给予50万元奖励。入选福建省“百人计划”的对象,给予团队奖励30万元,给予海外人才奖励25万元,给予国内人才奖励15万元。

  (二)人才引荐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业或个人引荐高层次人才来台江区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国家、省级高层次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5万元、3万元奖励。

  (三)安居乐业工程

  我区将推出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以短期租赁的形式对接给有需求的高层次人才,同时给予租金30%的补助。

  六、突出重点产业专项扶持

  对高端专业服务、科技创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符合台江区重点发展方向的现代服务业产业,对数字经济、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等重点扶持领域,制定出台单个产业(领域)发展举措,参照《台江区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台江区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台江区关于加快推进“三大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实施,与本措施冲突或重复的,以本措施为准。对带动性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大的重点项目,在台江区长期发展的,由所属街道提请“一企一议”,经批准,可单独制定奖励扶持方案。

  七、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对象为注册、纳税、纳统均在台江区的非房地产及金融企业,采用一个自然年度的企业税收及销售(营收)数据,参照《台江区惠企政策兑现工作操作指引》执行兑现。

  (二)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自最近一次领取奖励资金即日起五年内不得外迁,在上述期限内外迁企业需退回相关奖励资金。

  (三)扶持奖励政策与省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不一致的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现有企业已享受我区其他奖励政策的,可在原政策期限内继续享受至期满,或终止原政策并执行本规定政策,一经选择不再调整。

  (四)单家企业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的区级留成。

  (五)对特别重大企业和项目的,可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奖励,参照《台江区关于完善“一企一议”工作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六)本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台江区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公地址:

承租面积:

注册时间:

税收征管局

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入库时间: 

行业类型:

申请奖补项目:

申请奖补金额:

企业经营情况

(万元)

20     年销售额营收 :                  (上年度)

20     年销售额营收 :                 

年度销售(营收)拉动率排名:

企业纳税情况

(万元)

 

20    

上年度

增值税区级留成:

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

20    

 

区级留成:

增值税区级留成:

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

企业承诺:            

 

(自领取奖励金即日起五年内不得外迁,如在上述期限内外迁则退回相关奖励金)

                                                     

                                     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责任街道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区税务局

 

 

               盖    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区招商办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台江区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打造省会现代服务业核心区的新要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做强其他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着力培育企业发展新动能,构建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新体系,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措施如下:  

  一、重点发展产业和领域

  (一)商务服务。大力发展支持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信息咨询、贸易经纪与代理服务、会议会展、人力资源等行业,打造品质商务服务产业圈,同时打响“总部沃土”品牌,大力招引承接区域总部扎根发展。

  (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重点发展研究开发、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放宽科技服务型企业的准入,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全力推进“数字福州”“平台福州”建设,加快培育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开展5G等移动互联网新技术应用试点,吸引有实力的国内外大数据、云计算企业落户,助推以软件产业为基础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服务。发展从事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文创、培训、体育活动等服务行业。

  二、做强服务业主导产业

  (一)促进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

  扶持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软件信息技术服务、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等高端服务行业发展(详见附件6《台江区高端专业服务业行业分类表》),对新引进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按照上年度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情况分四挡予以一次性奖励(持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参照《台江区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奖励办法执行,不同时享受奖补):

  区级留成30(含)—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区级留成50(含)—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区级留成100(含)—1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区级留成150万元(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优化律师行业发展环境

  1.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全面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信访接待、参与调解、派驻值班和普惠式企业法治体检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拓宽律师参政议政渠道。积极推荐区内知名律所的优秀律师加入“两代表一委员”队伍,建立律师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供法律咨询的工作机制。

  知名律所指在国内一线城市、主要省会城市、非省会重要城市、境外,累计设有10家以上分所或分支机构。

  (三)促进创新型服务业发展

  1.鼓励引进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现代服务业。经我区孵化申报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按市级的50%配套一次性奖励。

  2.培育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对在我区纳统不满5年(含),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营业收入连续2年比增25%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之间,连续2年营收比增20%以上,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当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50%予以一次性奖励。

  3.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区级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区级配套奖励。

  4.对我区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以上在“国家统计网平台”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等相关表格,研发(R&D)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5%,且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对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5%(含),分档次给予扶持奖励。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200(含)-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500(含)-2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2000(含)-5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40万元奖励,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提升服务业载体质量

  (一)支持“三创”载体争先创优

  1.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我区给予市级奖励金的50%配套。以上企业若再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则采用差额奖励方式,不重复享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经市科技局认定,对考核评估分数达80分(考核良好及以上)的市级众创空间,运营满一年给予5万元运营补助;连续两年考核为良好及以上,并评为省级众创空间,补足10万元;连续3年考核为良好及以上,并评为国家级众创空间,补足20万元运营经费。

  3.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培育入孵企业纳统,每培育一家营收不低于上年度行业增长水平的限(规)上企业,给予运营机构5000元/家的奖励。

  4.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积极指导入孵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每培育成功一家,给予运营机构5000元/家的奖励。

  (二)大力发展专业化服务平台经济

  1.对新认定的市级平台经济重点企业,根据福州市《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四条措施》,财政及时兑现区级配套。

  2.鼓励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化改造。鼓励区内线下经营实体、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运营主体自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上规入库,在市级一次性补助5万元基础上,区级再配套100%一次性奖励,即对自建平台共给予10万元提升奖励。

  四、附则

  (一)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在台江区内注册、纳税、纳统的企业单位,采用一个自然年度的企业税收及销售(营收)数据,参照《台江区惠企政策兑现工作操作指引》执行兑现。

  (二)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自最近一次领取奖励金即日起五年内不得外迁,在上述期限内外迁企业需退回相关奖励资金。

  (三)扶持奖励政策与省、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不一致的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单家企业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的区级留成。

  (五)对特别重大企业和项目的,可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奖励,参照《台江区关于完善“一企一议”工作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六)本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台江区高端专业服务业行业分类表


序号 

行业类别 

行业代码 

行业说明 

序号 

行业类别 

行业代码 

行业说明 

1 

法律服务

7231、7232、7239

主要包括律师、公证、仲裁、调解等服务

6 

人力资源服务

7261、7262、7263、7264、7269

主要包括为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为用人单位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提供的相关服务

2 

互联网信息服务

6421、6422、6429

主要包括以互联网为媒介,提供搜索、游戏及音乐、新闻、导航等信息服务

7 

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

7281、7282、7283、7284、7289、7291

指以会议、展览为主,也可附带其他相关的活动形式,包括项目策划组织、场馆租赁、安全保障等相关服务

3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6511、6512、6513、6519

主要包括对信息传输、信息制作、信息提供和信息接收过程中产生的技术问题或技术需求所提供的服务,含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开发等

8 

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

7481、7482、7483、7484、7485、7486

主要包括工程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活动、工程设计活动、规划设计管理等服务

4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咨询服务

7241、7242、7243、7244、7245、7246、7249

主要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服务等及市场调查、社会经济咨询、健康咨询、环保咨询、体育咨询等

9 

数字内容服务

6572、6579

指运用数字化技术进行加工、处理、制作并整合应用的服务

5 

广告服务及电影放映服务

7251、7259、8760

指在相关媒介上为客户策划、制作的有偿宣传活动;设在独立(或相对独立)场所的电影放映等活动。

10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

7513、7514、7515、7516、7517、7520

主要包括新材料技术推广、节能技术推广、环保技术推广等科技推广服务,及专利、商标、版权、软件、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服务

  注:《台江区高端专业服务业行业分类表》根据区产业发展规划实时更新

 

 

  台江区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做强做大建筑业,切实提高建筑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共福州市委 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2017〕5号)文件精神及根据台江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培育骨干企业。对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区且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建筑业企业,按其承接非我区财政投资项目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数额给予分段奖励:

  50(含)—300万元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

  300(含)—500万元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

  500(含)—1000万元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35%予以奖励;

  1000(含)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45%予以奖励。

  (二)激励企业增产创收。对首度实现建筑业总产值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企业,且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不低于上年水平,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三年按50%、30%、20%比例予以发放。

  (三)鼓励企业提升资质。根据榕建筑〔2019〕160号文件精神,对注册地在本区的建安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分档予以奖励,晋升为总承包特级、总承包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和50万元。兑现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纳税(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扶持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由市、区各承担50%。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域外市场。本区建安企业承接异地工程,回本区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经税务局确认,按其所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与条款一不叠加享受)。

  二、支持我区建筑业企业优先承接工程

  (一)依法可以邀请招标的财政投资性工程,优先邀请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区的资质建筑企业。依法可以直接委托或采用竞争性谈判、咨询等方式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比选方式优先发包给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区的资质建筑业企业。

  (二)在我区辖区范围内,根据规定可直接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公建配套实施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街道负责,区建设局配合,向项目业主单位优先推荐我区优秀建筑企业。项目业主单位选择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区的建筑企业承建项目的,对总包单位按项目施工企业产生税额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与条款一不叠加享受),总包单位应优先选择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区的建筑企业或福州市区以外的外来建筑企业作为该项目相关专业分包单位。

  (三)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区的总承包总部企业,建筑劳务、材料采购及机械设备租赁部分分包给我区企业的,按照分包给我区企业的合同缴纳的印花税区级留成部分40%,额外给予总承包企业奖励。

  三、加大优质建筑企业招商力度

  (一)对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新迁入且总部设在我区的总承包企业,予以分档奖励分三年兑现:

  特级总承包企业给予迁入当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标准核定为总承包综合资质的企业);

  一级总承包企业给予迁入当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标准核定为总承包甲级资质的企业);

  二级总承包企业给予迁入当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标准核定为总承包乙级资质的企业)

  如上资质标准,按住建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执行,过渡期内,新旧资质同时适用,到期后按新标准核定的资质对应享受奖补。

  (二)对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新迁入我区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给予迁入当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同时享受高端营利性服务业落地政策)

  上述两条政策奖励金,从企业迁入年度算起,分三年按50%、30%、20%比例予以发放,以迁入企业所持的最高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其中一项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他承包资质不再额外享受奖补。

  四、其它事项

  (一)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区的建筑业企业。

  (二)获奖企业自最近一次领取奖励资金即日起五年内不得外迁,在上述期限内外迁企业需退回相关奖励资金。

  (三)扶持奖励政策与省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不一致的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单家企业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的区级留成。

  (四)对特别重大企业项目或特殊情况的,可提请研究或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奖励,参照《台江区关于完善“一企一议”工作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五)本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并牵头参照《台江区惠企政策兑现工作操作指引》兑现。

 

 

  台江区关于加快推进“三大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培育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通过引进“三大经济”企业,壮大增量经济,提高区域竞争优势,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大力发展“三大经济”,以数字、平台经济赋能、总部经济引领、楼宇经济支撑为导向,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城市数字化;培育综合性总部、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提升楼宇经济要素集聚力、产业引领力,加快推动我区打造“福建陆家嘴”的建设速度,全力将我区打造成为福州金融中介服务中心、城市供应链管理中心、新零售中心。

  二、具体措施

  (一)促进总部经济落地

  围绕“引进一批、回归一批、培育一批、孵化一批”总部经济的发展思路,引进总部及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等境内外知名企业的销售、运营、研发职能总部,打造总部经济产业集群。

  1.企业总部。对工商注册、纳税纳统关系均在台江区经认定的新引进福州市企业总部,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81号),给予在财政力度、总部大楼建设、参与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其中经营贡献奖励如下:自注册当年起,企业总部本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1000万元(含)至1亿元部分、1亿元(含)至5亿元的部分、5亿元(含)以上的部分,分别按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70%、50%、30%予以奖励(建筑业企业除外)。奖励期5年,财政及时兑现区级配套。

  2.总部企业。对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按照《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榕发改服外〔2017〕34),给予开办补助、经营贡献、规费减免、办公用房补助、人才激励等奖励。

  (二)推进新经济产业园建设

  围绕“引龙头、筑链条、建集群”的思路,支持打造新经济产业园。通过引进人工智能、区块链、AR/VR、云计算、物联网、游戏产业等数字经济品牌企业,及商品销售平台、科技研发平台、文化创意平台、中介服务平台和产学研对接服务平台等平台企业招募,打造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走廊,招大引强,培育税源,推进上下游资源整合,大力推进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产业集聚,打造完整产业链。

  1.基本条件

  (1)产业园运营方需为认定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引进一家行业龙头企业落户园区

  (2)引进园区的企业需为产业链关联企业

  (3)园区新引进企业认定需提前至少十个工作日报招商办备案,工商登记纳税关系在我区且纳入我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方能认定并纳入园区年度税收总额统计

  2.扶持措施

  园区企业年汇总实缴税收(扣除企业股权转让一次性税收及退税部分)达到区级留成1000万元(含)以上,且年汇总税收不低于上年水平的,采取“一企一议”方式给予产业园运营方运营经费保障。

  (三)扶持税源培植平台建设

  围绕加大税源培植力度、优化招商引资服务、持续提供财税支持三方面,扶持平台引进增量税源企业,通过研判审核的平台企业年汇总实缴税收(扣除企业股权转让一次性税收及退税部分)首次达到区级留成500万元(含)以上,财政按比例分档给予平台运营方一次性运营经费保障。(平台认定企业需为新引进台江提前十天备案的一般纳税人法人单位,且承诺5年内不做迁移)

  年汇缴区级留成达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部分,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予以奖励;

  年汇缴区级留成达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部分,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

  年汇缴区级留成达2000万元(含)以上部分,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第二年起按照平台汇总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

  运营经费必须用于平台日常管理用途,包括:配合区政府做好惠企政策宣传,企业经营业绩统计,企业服务,试验园办公场地日常维护及人力资源投入等。

  对入驻平台年度区级留成达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单个项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的5%给予平台运营方一次性招商奖励,不再计入园区总汇缴税收范围。

  (四)加快楼宇经济发展

  高标准打造新建楼宇、高效能盘活存量楼宇、高质量培育特色楼宇,支持楼宇招商运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增加楼宇经济对全区经济的贡献率和支撑力。详见附件9《台江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兑现执行。

  1.开展楼宇星级评定。根据楼宇功能定位、入驻企业品质、产业集聚效果、经济贡献度、行业影响力等多个指标,在全区范围内综合认定一批年度星级楼宇,并予以授牌,实行动态管理。对获得区星级楼宇认定的,在对外招商、媒体宣传、政务服务、运营保障、融资授信、行业支持认证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和重点保障。

  2.培育和支持“亿元”楼宇。凡自营和入驻企业上缴我区年度税收总额超过1亿元,且区级留成超2000万元的楼宇,对楼宇物业管理公司分年度分别给予上台阶奖励。

  3.鼓励打造专业化特色楼宇。支持建设特色鲜明、产业集群、功能集聚的专业楼宇,支持楼宇运营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二次招商”,吸引特定产业关联企业成规模入驻楼宇。对自营或已出租的商务办公面积达到或超过80%,且入驻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或超过60%,年汇缴税收达8000万以上的楼宇,对楼宇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奖励。

  4.支持楼宇招大引强。支持商务楼宇吸引总部企业及符合我区产业规划的企业入驻,经认定给予楼宇招商团队一次性招商奖励。

  三、附则

  (一)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在台江区内注册、纳税、纳统的企业单位,采用一个自然年度的企业税收及销售(营收)数据,参照《台江区惠企政策兑现工作操作指引》执行兑现。

  (二)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自最近一次领取奖励金即日起五年内不得外迁,在上述期限内外迁企业则需退回相关奖励资金。

  (三)扶持奖励政策与省、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不一致的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单家企业/项目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的区级留成。

  (五)对特别重大企业和项目的,可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奖励,参照《台江区关于完善“一企一议”工作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

  (六)本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

 

 

  台江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楼宇经济集约化、高端化、品牌化发展,做大做强我区楼宇经济,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台江区域内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非完全自用的(自用比例不得超过50%)商务商业楼宇(不含综合体、区属自有资产的楼宇单列)。

  二、适用对象

  奖励对象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经济指标纳统在台江区,上缴税收计入台江区财政收入,实行独立核算、社会信用没有失信记录的楼宇运营管理机构、楼宇经济产业园运营机构和重点企业。

  三、具体政策

  (一)开展楼宇评星活动(结合楼宇评星专项工作的规定落实)

  为进一步发挥楼宇商务写字楼优势,促进台江区商务楼宇的提升,推动金融业、类金融业、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业要素加速集聚,实现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开展星级楼宇评定活动。楼宇内入驻的台江纳税企业数量低于90%不参与评星。

  (二)申请星级楼宇条件

  1.楼宇坐落在台江区,有明确的产权归属;

  2.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竣工验收满1年;

  3.自持楼宇自用面积不超过50%,有明确的楼宇运营管理机构、管理团队,规范的运营机制;

  4.两年内(新建商务楼宇一年内)无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越级上访事件及涉金融执行案件;

  5.具有市规划局核发的《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其他同类相关证明资质资料;

  6.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同类相关证明资质资料;具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法律文书或其他同类相关证明资质资料;

  7.对本区有较大招商引资和税收贡献;

  8.由楼宇运营方作为星级楼宇申报主体,且运营管理机构注册及纳税关系需在台江。

  四、奖励标准

  (一)星级楼宇奖励。(星级楼宇每年度评比一次)

  1.五星级楼宇奖励:当年度楼宇内入驻的台江纳税企业数量、承租面积占比均达到95%以上、楼宇内企业在台江缴交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较上一年度增长15%以上的楼宇,有资格参评五星级楼宇。获评的五星级楼宇,原则上楼宇平均租金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月,并给予楼宇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

  2.四星级楼宇奖励:当年度楼宇内入驻的台江纳税企业数量、承租面积占比均达到90%以上、楼宇内企业在台江缴交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较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的楼宇,有资格参评四星级楼宇。获评的四星级楼宇,原则上楼宇平均租金最高不超过175元/平方米·月,并给予楼宇物业管理公司5万元奖励。

  (二)亿元楼奖励

  1.亿元楼标准:当年度单体商务商业楼宇内企业缴交的总税收超1亿元、且区级留成超2000万元的楼宇,授予台江区亿元楼品牌。

  2.首次达到亿元楼的年度,按楼宇内其他企业当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5%,给予楼宇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获评亿元楼后的第二年度开始,较上一年度缴交的税收区级留成有增长,按楼宇内其他企业当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新增部分的3%给予楼宇物业管理公司维护奖励,单一年度最高不超50万元。

  3.连续两年缴交的总税收未能达到1亿元、区级留成2000万元的亿元楼,取消亿元楼称号。

  (三)日常运营服务奖励

  1.满勤奖励。对入驻企业30家以上,所有入驻企业的注册地、纳税地、纳统地100%在台江,给予楼宇物业管理公司“满勤奖”10万元。

  2.鼓励楼宇招大引强。经楼宇业主(物业)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入驻楼宇的,每引进一家上述企业,按楼宇招商团队所在企业当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打造专业化特色楼宇。支持建设特色鲜明、产业集群、功能集聚的专业楼宇,支持楼宇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二次招商”,吸引特定产业关联企业成规模入驻楼宇。对自营或已出租的商务办公面积达到或超过80%,且入驻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或超过60%,年汇缴税收达8000万以上的楼宇,经认定,按楼宇物业管理公司当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100%予以授牌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关于区属自有资产的商务楼宇(鳌峰广场、电商一期、二期、三期等)

  (一)区属自有资产的商务楼宇必须100%在我区纳税或纳统的企业。

  (二)经区政府“一企一议”通过的优质企业,可签署资源占用合同,入驻相应楼宇。合同原则上签订“3+2”年,由业主单位牵头,联同责任街道每年跟踪企业税收及纳统等承诺兑现情况,达成目标自动续签两年,未完成承诺目标,则不再续租。

  (三)区属自有资产的商务楼宇管理运营机构,要配合各街道做好入驻企业的日常服务。

  (四)对于具有发展前景的区属自有资产商务楼宇的优质初创型企业,可以与企业探寻合作方式,如采取资源占用费补助式入股、占有一定比例股权。

 

 

  台江区关于完善“一企一议”工作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破解我区产业培育、企业发展和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实现“全覆盖、全周期、全过程”服务要求,同时增强“一企一议”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进我区高质量发展超越,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区产业基础优势和集中资源培育发展新兴产业,选择一批发展潜力大、智能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的重点骨干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增产增效、培育新动能新优势;同时抓住制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加强政策完善创新与集成落实力度,精准定向施策,加快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在新常态下突围破局。

  二、重点任务

  “一企一议”主要研究重点招商、税收奖励、子女就学、融资担保、人才公寓等惠企政策,重点任务如下:

  (一)研究落实重大政策

  主动对接国家、省、市陆续出台的新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细化完善,及时制定出台贯彻意见;对已出台的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及时调整;对我区亟需解决的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政策措施,提高政策供给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二)推动重大项目落地

  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对我区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主要包括:

  (1)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区投资的重大项目;

  (2)经认定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型项目;

  (3)投资额在3亿(含)元以上的省外投资项目或合同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均非房地产项目。实际到资5000万(含)以上的服务贸易类项目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招商项目。

  (三)扶持重点领域发展

  围绕做强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着力培育电子信息科技、新能源等新技术;发展人工智能、5G产业、平台经济、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互联网+”“+互联网”等数字经济新业态;聚焦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贸易经纪与代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等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对推进构建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体系过程中的“卡脖子”问题,精准施策、靶向发力。

  (四)推进重点企业提质增效

  突出企业抓龙头,对列入省、市、区级重点跟踪帮扶的企业、纳税大户等有优势、有潜力的重点骨干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围绕企业提质增效、振兴壮大过程中,遇到需提请区政府研究解决的难点问题,集中研究破题攻坚。除享受到我区产业政策的重点企业外,其他重点骨干企业认定标准:

  1.企业规模大,区域拉动力强

  限上销售企业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限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亿;营利性服务业年度营收不低于1亿(个别成长性强的企业例外)的规(限)上企业,及年度产值不低于5亿的资质建筑业。

  2.科技含量高,行业竞争力强

  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企业能够成为细分市场单项冠军、“专精特新”龙头企业,在省、市具有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3.发展速度快,财税贡献能力强

  企业纳税额度大,区级留成税收100万(含)以上;或区级留成税收达50万(含)以上,近三年税收连续增长,平均增幅20%以上。

  4.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上会项目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提交“一企一议”研究讨论

  (一)属部门、街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部门、街道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意见分歧较大且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四)不符合我区“十四五”规划产业扶持方向的企业,及其他不符合重点任务范畴或上会标准的事项。

  四、工作流程

  (一)街道申报。由企业(项目)所属街道根据企业(项目)需求,上报议题,同时提供企业税收、销售额(营业收入)报表等相关佐证材料,所申报议题需在“一企一议”重点任务议事范围内。

  (二)部门会审。由政府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初步把关,不属于重点议事范畴或企业、项目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给予退件并回复;对受理的项目按议题所涉内容,分转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对项目需求进行初步核实后,提出上会意见及政策支持建议,报区政府审议。

  (三)议定落实。由分管副区长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政策支持建议进行“一企一议”预审,形成会议纪要提请区长审议,对必要事项,由区长召集议定。各相关责任部门根据最终纪要,在限定时间内分别予以政策办理和兑现。

  (四)绩效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估机制,对重点产业培育、重点企业发展、重要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完善考核机制,督查实效,推动“一企一议”工作抓实见效。

 

 

  台江区“一企一议”工作流程图


 

 

 

  台江区惠企政策兑现工作操作指引

 

  为切实加强台江区惠企政策的规范管理和统一执行,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的导向性和兑现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工作机构及部门职责

  成立台江区惠企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主要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办,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招商办职责:统筹协调区政策的兑现、解读、宣传、评估、牵头评选、查重及政策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决策等工作。

  (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产业政策解读;编制相关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计划;负责编制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确认工作,审查资金兑付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及产业政策绩效评估。

  (三)税务部门职责:负责提供、核实企业数据。

  (四)财政部门职责:区政府根据主管部门意见统一研究后,区财政部门负责给出安排意见,列入年度奖补资金预算;牵头开展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加强监督检查。

  (五)各街道职责:负责对接企业,收齐申报材料及上报。

  (六)其他部门职责:审计部门对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人社、市监等部门配合提供奖补项目共享数据,协助开展奖补项目资金兑现和绩效评估。

  二、运行机制

  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推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核、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协调推进实现企业“零跑腿”,政策送上门,加速政策红利释放。实行“一表申请”,将优惠政策审批涉及的各种表格精简合并为一张申请表;采取“一口受理”,由各街道统一受理企业政策申请、审批服务送上门,全程代跑腿收齐材料;实施“并联审核”,各部门的审批互不为前置,内部流转会审自动匹配,由“企业找政策”转变为“政策找企业”;建立“限时办结”,各单位要严格对照流程,切实履行职责,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每个环节步骤,确保兑现工作规范高效。

  凡是可通过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认定或可通过第三方数据共享的,一律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不得要求申报单位提交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为尽快实现惠企政策兑现“快车道”审批,根据不同政策类目,采取分类分办形式:

  (一)资格定补类:对于政策已明确的资质认定奖补、资格享受等即与年度指标无关事项,主管部门收件后采取直接审批方式(5日),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批结果转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支付(15日)。资格定补类项目,申报单位除证书、相关文件原则上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二)数据核验类:对于经营贡献奖、开办补助、稳增长奖励等需结合第三方共享数据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缴税情况等进行校核的项目。

  1.组织申报阶段:每年5月第一周各主管部门启动申报工作,推送申报提示信息(7日);街道在收到推送消息当日通知企业准备材料(1日),主动上门收取材料上报主管部门(通知截止日前);

  2.审批兑现阶段:主管部门收齐材料后出具初步审核意见(7日),同时提交配合部门完成并联实质审核(14日),明确奖励企业名单及发放方案,审批办结(1日),由主管部门提交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阶段:经公示无异议后,部门将审批结果转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支付(15日)。

  (三)审查遴选类:对于行业排名类等需由招商办牵头,组织集中评审的项目

  1.组织遴选阶段:每年5月第二周由招商办组织集中评审,根据相关奖补细则,初步拟订奖补企业名单及发放方案(15日);街道在收到推送消息当日通知名单企业准备材料(1日),主动上门收取材料上报部门(通知截止日前);

  2.审批公示阶段:主管部门实行材料审核,审批办结(7日);奖补项目审定后当日(1日),由主管部门提交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并由街道向申报单位发送公示提醒(1日);

  3.资金拨付阶段:经公示无异议后,部门将审批结果转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支付(15日)。

  按照上述流程,从通知申报到资金拨付周期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确需评审论证、第三方审计、流程调整等事项,由成员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及预计办结时间和流程报招商办核准,对成员单位提出的特殊事项,招商办应在5日内组织联合会审。同时政策性奖补推行公示制度,如有疑义,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示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四、保障措施

  (一)优化分工、协同推进。各部门要明确分工,保障奖补资金及时兑现。招商办对纳入统筹的兑现服务事项推行规范化、清单化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产业政策解读、申报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工作;各街道做好材料收集代跑代办对接工作;税务、市监、人社等配合配合提供奖补项目共享数据,协助开展奖补项目资金兑现和绩效评价。

  (二)预算保障、严格查重。(1)由招商办牵头建立奖补项目大数据,部门严格执行奖补项目查重机制,防范多头申报,重复补助。(2)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实施情况,提出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区政府根据主管部门意见统一研究后,区财政部门给出安排意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于我区惠企政策中涉及的市级认定政策奖补项目,明文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共担的,市级资金未到位的,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由区级和街道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兑现。

  (三)强化监督、绩效评估。区效能办、督查室要加强督查,将职责工作时限等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绩效考核,确保惠企政策兑现工作落到实处、收到成效。同时各部门对兑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阶段性绩效评价,全面评估资金对我区产业扶持作用发挥情况,为政策体系的调整完善提供有力依据。

  五、附则

  本指引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