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三眼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依法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三眼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2.04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552.04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