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5日,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受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台江区令福水果店(购进日期为2023年7月24日,抽样日期为2023年7月25日)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吡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我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果仍为不合格。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A级-玉荷苞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二)项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当事人未查验购进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本案涉案的经营规模和经营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当事人及时采取了改正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的情形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经本局集体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查验购进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的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7.15元;
3.罚款2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157.15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