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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经营中销售使用不合格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