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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指定预防接种单位的通知

来源:台江区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21-11-03 14:3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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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确保疫苗接种安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等规定,根据市卫计委要求,我局现重新指定疫苗接种单位及责任范围。

一、鳌峰、苍霞、茶亭、宁化、后洲、新港、洋中、义洲、瀛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上海卫生院为指定疫苗接种单位,分别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二、上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人预防接种门诊负责我区成人(16周岁以上)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成人预防接种门诊承担16岁以上人群甲肝、乙肝、戊肝、23价肺炎、流感、麻腮风、狂犬疫苗、宫颈癌疫苗等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工作。

三、福州市第一医院、上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犬伤暴露处置门诊为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单位。对犬伤者接种人用狂犬疫苗和狂犬免疫球蛋白,并提供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有关诊疗服务。

    四、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产科、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产科、福州市第一医院产科、台江医院产科为新生儿卡介苗、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接种单位。

五、卡介苗补种(含PPD皮试)、第2剂乙肝免疫球蛋白接种单位指定为鳌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卡介苗补种单位,承担为出生时因故未及时接种卡介苗儿童的结核菌素(PPD)皮试及卡介苗的补种工作,为辖区内自愿选择2剂次乙肝免疫球蛋白接种的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母亲的新生儿,接种第2剂乙肝免疫球蛋白。承担卡介苗接种的医疗单位应设置卡介苗接种专室或专用操作台。

    六、工作要求:

1、各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配备人员和设备,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管理,严格免疫程序、冷链管理和接种方案,认真做好我区的预防接种工作。

2、各预防接种单位必须从台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免疫规划疫苗和购进非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擅自从其他渠道接收和购进疫苗。在预防接种过程中,必须接受台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3、预防接种门诊须符合相关的设置标准,接种时必须规范操作,安全接种,杜绝接种事故发生。

4、未经指导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疫苗接种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