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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鳌港路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19-12-30 15:2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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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福州市鳌港路道路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并经有关部门论证,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9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征收工程,处办公地址:福建福人木业有限公司征收地块指挥部,联系电话:83613136。

  附:福州市鳌港路道路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福州市鳌港路道路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福州市鳌港路道路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现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或视同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1、私房、单位房: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2、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四、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自行搬迁补助。

  5、私营企业或外地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占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

  五、杂物间认定补偿办法

  对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折算进行补偿;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进行补偿;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进行补偿。

  六、补偿计价方式

  (一)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1、杂物间

  (1)私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确权建筑面积×(14000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50%;

  2、产权、确权住宅房屋旧房补偿按照榕房〔2017〕89号的建安综合单价及成新率评定标准执行,其它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分户评估方式计价补偿

  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按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具体计价补偿方式如下:

  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七、签约期限

  正式签约期:2019年   月   日至2019年   月    日;

  八、签约期限内奖励办法

  (一)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补偿的奖励

  1、住宅

  (1)公摊补偿奖励:按产权或确权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给予公摊补偿,直接计入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公摊补偿面积给予区位补偿及货币奖励8848元/㎡。

  (2)货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确权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奖励8848元/㎡。

  (二)按分户评估方式计价补偿的奖励

  住宅: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非住宅: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九、过渡期限

  给予发放6个月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一至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5元、四至六级地段12元。

  十、搬迁补助办法

  1、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2、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15元/㎡;

  3、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计户依据,每户给予3万元的搬迁奖励。

  4、对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章建设的通告》发布后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原有给予15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的基础上,另给予15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十一、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三、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四、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监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以上补偿方案未明确部分,以《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