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实施意见》中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如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在男方或女方年龄达到49周岁的前一年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申请人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