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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暂行办法》(闽卫家庭【2015】8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农村居民持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有效绝育措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每年的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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