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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41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5096.41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