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明起实施,我省明确“十二五”工作目标
时间:2010-12-31 00:00

  昨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举办新《工伤保险条例》现场咨询活动,为元旦即将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营造氛围。

  据了解,截至今年年底,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12.29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176.24万人,我省是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超百万名的11个省份之一)。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重点从4个方面贯彻落实新《条例》:制定出台我省贯彻落实新《条例》的实施办法,出台《社会保险法》有关工伤保险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将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除将老工伤人员的“三项”定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外,还应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将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继续推进扩面工作,根据新《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确保实现600万人参保的目标任务,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全覆盖;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在全省基本建立起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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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工伤保险条例》亮点解读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曹岁明为大家解读了新《条例》。

  亮点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纳入适用范围

  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保障这些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亮点二:上下班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也算工伤 

  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符合实践发展。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亮点三:缩短工伤认定时间 

  新《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缩短了处理时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亮点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增加 

  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上述调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对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提高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保障水平,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亮点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新《条例》借鉴了国际经验和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亮点六:行政诉讼期间工伤医疗费用不停 

  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同时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来源: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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