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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月即将实施

来源:福州日报 发布时间: 2012-10-17 09:5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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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按照规定,试点纳税人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哪些试点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政策上有何具体规定呢?昨日,记者走访了福州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请对方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如何界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1年度或截至今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合计除以(1+3%)后得出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问: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营改增”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告知纳税人。 

  问: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能否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规定,除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问: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如何计税?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问:试点纳税人的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其他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还有税率为零的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上述行业的特殊应税服务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规定,下列5种类型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问: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答:根据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服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业服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