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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通知解读

来源:福州日报 发布时间: 2012-11-23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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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装电梯的住宅楼,楼层高于5层(含5层),且顶楼住户入口楼面高度距室外设计高度超过16米,如果业主自愿,即可申请增设电梯。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关于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日前获得市政府批准实施,老住宅楼如何增设电梯终于有规可循,增设电梯后,也有利于方便楼内老年人的出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三分之二以上户数业主书面同意可申请增设电梯

  意见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按楼梯号为单位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申请人,并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集、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关工作。

  凡同梯号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且满足规划要求的,凭业主的书面签名(应包括房产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将增设电梯的申请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进行批前公示。

  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同梯号全部业主书面签名同意,但已取得同梯号三分之二以上户数业主书面同意或加建电梯后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业主可将增设电梯的申请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并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业主代表对该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需增设电梯房屋楼道口以及因间距不足规划要求而受直接影响的北侧建筑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范本由审批部门统一制作,并在其网站公布,供业主下载使用。同时业主须请公证处、所在地社区或业委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公示期间未接到梯位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的异议,业主代表凭三分之二以上户数业主书面签名(含三分之二),可以将增设电梯的申请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业主,应与公示中的业主代表联系,自行协商处理异议,双方要求在有关方面协调下处理异议的,可请所在地的社区、小区物业公司、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审批部门指派的人员进行协调处理。 

  经协商或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不能接受处理意见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增设电梯外观应与原建筑物及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根据规定,增设的电梯井尺寸(除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应满足不大于2.5米×2.5米,载重量控制在800公斤以内,电梯外观应与原建筑物及周边环境协调、统一,增设电梯后对城市规划无重大影响。其中,申请沿城市主次干道加装电梯的,加建电梯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满足规划要求,同时增设电梯应符合道路景观规划要求。增设电梯退用地红线距离应保证消防安全及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米)的要求。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多、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中高、高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加装电梯通过连廊与原住宅楼相连的,连廊伸出长度不得大于2米。非住宅类建筑申请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尽量在原建筑红线范围内考虑解决。加装电梯位置在建筑红线外的,应满足建筑间距、退距等规划条件。加建电梯方案涉及占用原有停车位、绿地的,应在该项目用地范围内予以相应补偿,并参照住宅类建筑加建电梯办法进行批前公示。

  据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加装电梯审批并进行技术指导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进行产权登记。 

  根据规定,非住宅类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申请增设电梯亦可参照意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