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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福建日报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03日 10:16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2018年8月2日,省长唐登杰签署省政府令,公布了第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中国高铁迅猛发展,不论是通车里程还是运营速度都已全球领先,在促进城市群发展、沿海与内陆协调发展、旅游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人民群众便捷出行带来了美好的生活体验。截至2017年底,福建省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高速铁路里程已达到1516公里,实现了市市通高铁。为了强化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路网支撑,铁路方面围绕构建福建“三纵六横”干线铁路网,大力推进南龙、兴泉、福平、浦梅、衢宁、福厦客专等铁路建设,预计未来5年福建境内时速200公里及其上铁路线路将达到2150公里。

  在高速铁路迅猛发展的同时,安全压力也不断增加。高速铁路邻近区域轻飘物、坠落物侵入铁路线路,沿线企业或居民生产生活中一些不当行为,均会影响高速铁路运输秩序。因此,对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进行地方立法,落实地方政府部门职责,统筹铁路与地方的力量,合力共保高速铁路安全意义重大。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分为总则、安全防护、应急管理和治安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三十五条。

  第一章是总则,阐述了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明确了沿线人民政府、铁路监管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在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第二章是安全防护,对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或限制行为、隧道保护、架空电力线路保护、沿线轻质建(构)筑物和轻飘物安全管控、无线电频率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第三章是应急管理和治安管理,对高速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反恐和治安工作机制,以及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第四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第五章是附则,对参照执行种类和公布实施日期作出了规定。

  问: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制定《规定》主要的上位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本省有关法规等。

  问:《规定》对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体制和职责有何规定?

  答:《规定》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路地协作”的管理原则,明确了铁路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包括省人民政府、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职责:1.铁路监管机构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省人民政府加强对高速铁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3.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4.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在村(居)民和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高速铁路安全。5.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问:《规定》针对福建省地域特点作了哪些特别规定?

  答:《规定》针对福建省处于丘陵地带,高速铁路隧道多的特点,规定了高速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进行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打井等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行为,应当征求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意见;针对福建省森林覆盖率高,树木自然生长侵入高速铁路供电导线安全范围,容易引发危险的情况,规定发生树木危及高速铁路供电安全的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树木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针对福建省沿海大风多发,高速铁路沿线轻质建(构)筑材料和轻飘物被吹入高速铁路影响安全的情况,规定了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禁止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动力伞、飞行器等空飘物和小型航空器;规定了高速铁路沿线的塑料大棚、彩钢板、遮阳网等轻质物体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低空漂浮物、塑料防护薄膜等轻飘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防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

  问:《规定》在保护高速铁路安全方面作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和限制行为有五个方面的补充规定,一是禁止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二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焚烧垃圾;三是禁止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四是禁止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弃土弃渣;五是禁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对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有八个方面的补充规定,一是禁止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二是禁止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三是禁止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四是禁止攀爬、钻越、损毁高速铁路封闭设施;五是禁止在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内吸食或者使用诱发烟雾报警的物品;六是禁止破坏、损毁高速铁路线路、列车、通信信号和电力电缆、供电接触网、防护栅栏、限高防护架等设施和标识;七是禁止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八是禁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问: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罚措施?

  答:一是对接其他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落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针对《规定》设定的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治安违法情形,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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