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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福州市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解读

来源: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19-12-31 15:4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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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州市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由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文,现就《实施意见》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盘活存量社会资本,有效引导中心城区空置房产改造的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落实加快补齐民生社会事业短板的市政协常委会议建议案的实施方案》、《福州市加快补齐民生社会事业短板工作项目清单》要求,制定该《实施意见》。

  二、重点内容

  (一)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指教育(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习)、医疗卫生(各类医院、门诊、卫生站、护理院等)、文化体育(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艺术馆等)、社会福利(老年人服务中心、养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中心等)四类公共服务设施。

  (二)明确“空置房产改造”的原则及年限,指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物消防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对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空置办公楼、厂房和学校等房产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进行临时调整。空置房产每次临时调整年限不超过五年,临时调整期内,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列举了不可作为“空置房产改造”的负面清单,包括已经列入建设改造计划范围;房屋竣工验收未满三年;拟改造房屋属于C级以上危房;拟改造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涉及擅自改变建筑功能、土地用途,以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等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等。

  (四)明确“空置房产改造”中可允许改造的范围,包括对房屋进行抗震加固和消防安全提升;对房屋内部空间进行适当调整和装修使用;对入口、门窗、外立面等外部进行改造;修建必需的室外运动场地或停车设施等。

  (五)明确了“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查办理机制。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租赁人向市级相应主管部门(卫健、教育、文旅、体育、民政等部门)提出申请。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市资源规划、建设、消防、环保、交警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召开技术论证联合审查会,审查通过后印发联合审查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意见,市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相关审查意见,消防审批主管部门办理消防审查手续。此外,申请人还需对空置房产临时调整作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申请调整手续。

  三、适用范围

  该《实施意见》适用于福州市城区范围,其他县区参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