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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应对疫情服务经济稳定增长的工作措施

来源: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11-02 20:0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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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市委“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部署,落实《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应对疫情服务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环保综合〔2022〕3号)的要求,做好疫情期间企业纾困解难工作,稳定全市经济增长,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积极应对,增强疫情防控能力

  (一)保障医废处置能力。疫情防控期间,在保障环境安全和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选择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急处置涉疫医疗废物,确保涉疫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二)简化涉疫项目环评。开辟“绿色通道”,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建设的临时性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建设项目,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者先开工后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因疫情影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自主竣工环保验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其受疫情影响的时间顺延相应的时限。

  (三)优化辐射许可管理。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的用于肺炎诊断的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豁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按“告知承诺制”补办相关手续。

  二、全力服务,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四)提速项目审批。实施“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提速项目环评审批。持续落实环保“服务团”工作机制,对重大项目实行一项目一专班,按照“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专人跟踪、协调解决”的原则,指派专人跟踪,协调解决问题,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

  (五)提升审批服务效能。针对重大项目涉及正在办理规划调整、项目选线、选址等手续的情况,实行“容缺审查”,先行开展环评技术审查,待各项手续同步办理并在环评批复前完成即可。

  (六)强化要素保障。继续优化排污权交易方式,推行排污权平价出让,进一步便企利企。以2021年全省市场加权平均价为基准,按照指标价格不高于90%的标准,指导市、县两级投放排污权政府储备量,让有需求的企业无需申请,直接通过海峡交易中心购买指标,充分保障疫情期间我市新上项目所需指标。支持重点项目重点重金属、VOCs污染物总量指标从正在实施的减排项目中调剂,待被调剂的减排项目建成后,该重点项目可投运。

  (七)加强技术帮扶。安排相关专家到园区、企业、行业协会开展现场指导,向企业推广自动监测方面的先进实用技术,现场解答企业在环境监测、环境治理方面的困惑。对处置危废存在困难的企业,协调接收单位按照就近原则规范利用处置。

  三、加大投入,推进治理项目带动

  (八)优化项目入库流程。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申报的环境治理或涉疫污染防治项目,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核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备案。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在保证安全基础上,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抓紧夯实前期工作基础,一旦具备条件立即启动建设。

  (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快中央、省级、市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拨付,并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的实际,安排资金时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倾斜。

  (十)探索创新治理模式。指导各县(市)区探索实施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托管等环境治理模式试点,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与资源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拓宽投融资渠道,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环保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