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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4-07-21 16:5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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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高校:

  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对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出新的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抓紧研究出台具体贯彻意见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要根据国办发〔2014〕22号、闽政〔2014〕12号的具体部署要求,对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政策内容和工作项目,抓紧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含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按人均2万元的额度),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发票工本费和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建设福州地区大学城大学生创业基地,完善大学生创业基地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提供更加便利的公共服务。

  五、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积极引导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民营企业招录(聘)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政策按照我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六、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