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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各种再就业优惠政策、措施汇编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14-11-07 17: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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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以来,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充分运用工商职能,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特别是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力地推动了再就业工作的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经对现行和以住国家、部委针对不同就业对象实行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和办法条文的收集归纳后予以下发。请结合当地地方实施的促进就业的其它规定和措施,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工商局个体处。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的优惠收费政策及措施

  1、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所要设立再就业政策咨询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再就业政策咨询。

  2、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含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均可持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大厅的“下岗人员专窗”或“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营业执照提供限时办照服务: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申请设立私营企业材料齐备的,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具备各方面条件的,现场核发营业执照。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国家专营或专控的经营项目,经批准亦允许经营。

  5、下岗职工中的科技人员或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时,其技术和知识产权经法定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后,允许批充

  20%的注册资本;属高新技术的,允许抵充35 %的注册资本。

  6、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等活动的,经居委会统一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管理费用,不作无照经营处理。

  7、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招聘人员时,优先招收、聘用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于接纳安置下岗职工达10人以上的,允许其跨行跨类增加经营范围。

  8、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季节性、流动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9、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和各种证书费。(具体项目见附表)

  10、对已申请营业执照并一次性享有优惠收费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给当事人颁发营业执照时,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空白处签注或盖上“优惠收费政策享受至XX年XX月止”字样,避免下岗证重复使用。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享受优惠政策

  2002年6月,省军转安置领导小组、省人事厅、省工商局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

  1、对于我省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工商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通过各级工商注册大厅的“绿色通道”,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优先登记,免收一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经营范围方面,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经营:属国家专营或专控的部分商品以及需要前置审批条件的营业,经批准后示允许经营。

  2、自主职业军转干部中的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点的人员,在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时,其技术和知识产权经法定的中介机构评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后,允许抵充25%的注册资本。展高新技术的,允许抵充35%的注册资本。

  3、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优先接收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对于接收安置自主职业的军转干部达10以上的,允许跨行跨类增加经营范围。

  三、落实2002年冬季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2003年1月省政府、省军区联合下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闽政[2003]5号)第四项的第(四)条规定:要确保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收费政策。)

  四、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今年七月下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3]82号)文的有关规定: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下同)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局注册大厅的“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项性经营项目允许边申请,过补办专项审批手续。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参加个私协会的,免收1年会员费。对高校毕业生申办高新技术(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如确实资金困难的,可分期到位;申请的名称可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予以核准;在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特区申请设立个私企业的,特事特办,除了涉及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外,试行“承诺登记制”,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等主要登记材料,可先予颁发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校毕业生的人力资本、智力成果、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允许抵充40%的注册资本。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等活动的,经居委会统一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一年内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费用。对于接收高校毕业生运10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允许跨行跨类增加经营范围。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通过承包租赁、开发荒山、荒地及水域、滩涂等发展林业和农牧养殖业,三年内免收工商登记、管理、证照等方面费用。

  2、除上述第1点外,省工商局近期转发了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第76号)文,总局文件并明确规定: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1年内还可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参见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收费优惠政策附表)

  另外,通知还要求: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登记注册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回本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注明:“(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免交上述规定的有关费用。

  五、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

  根据省政府1997年下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闽政[1997]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工商部门应优先给予核发营业执照,确有困难,经当地残联证明,可准予减免工商管理费。

  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9月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9]84号)文中的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下岗职工、社区成员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优惠政策措施

  根据《福建省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闽民建[2002]39号)和省劳保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卫生厅2001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通知》(闽劳社[2001」334号)文规定,对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或社区成员开展各种便民和福利服务,以不断满足社区群众生活需求的行业可享有的优惠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可参照本文第一项的第6款办理。

  2、对持有《社区服务证书》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卫生、防疫、教育、民政、公安、城建部门,要优先受理,简化注册登记和办理各种证照手续,放宽审批条件。

  (二)对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扶持政策:

  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是指街道,居委会以及其它社会力量组织的为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社区范围内开展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又暂未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劳动组织形式。

  1、对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个体经营的,允许试营业6个月。

  2、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个体经营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文件有关规定减免或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