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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十五条”鼓励专技人员创业 3年保留人事关系

来源:福州晚报 发布时间: 2015-09-02 09:1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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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技人员“下海”创业将不再有后顾之忧。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并享有社保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最多可获3万元补贴

  根据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将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暂免小微企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省级财政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各地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预留面向本省中小企业。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支持专技人员

  从事科技创业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

  每年最高资助3000元

  《通知》规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标准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各地可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对推荐或辅导台湾青年来闽创业作出实效的示范团队,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此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将依法纳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范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类企业中加工型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调整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除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

  参加职业培训获证

  最高补贴2000元

  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开展城乡劳动者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等各类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给予350~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将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