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我市出台优惠政策促进充分就业

来源:福州日报 发布时间: 2016-04-08 09:45 浏览量: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记者昨日获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的通知,相关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等将获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其补贴条件和期限是: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榕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含公益性岗位)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据介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统一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测算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根据《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在补贴期限方面,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为:按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的50%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灵活就业缴费人员只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其中之一的,仅对其缴纳的该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