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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精准就业扶贫实施方案(2016—2017)》的通知

来源:中国福州 发布时间: 2016-12-03 16:3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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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福州市精准就业扶贫实施方案(2016—2017)》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福州市精准就业扶贫实施方案(2016—2017)

 

  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精准脱贫实施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榕委办〔2016〕38号)和《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精神,加大就业扶贫力度,为2017年底前全市农村扶贫对象全部实现脱贫做出积极贡献,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实施“一户一培训、一户一就业”工程,每年培训农村贫困户5000人,2017年完成对全市贫困农民的轮训。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就业援助、技能培训、落实创业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贫困人口劳动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等,确保2017年底前就业扶贫对象全部实现就业脱贫。

  二、政策措施

  (一)将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就业困难对象,落实扶持政策

  以农业部门“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平台”提供的本地贫困人口数据为基础,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对有就业能力的贫困人员开展入户调查,进一步了解贫困人员基本情况、转移就业意愿、技能培训意愿等,摸清底数,并纳入就业困难对象范围,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创业实名登记、发放《就业创业证》,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提供精准帮扶和精细服务

  根据贫困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需求,分类施策。对已就业的,要加强跟踪服务和政策帮扶,促进稳定就业。对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要提供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转移就业。广泛搜集供求信息,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就业专项服务活动,促进贫困劳动力与各类用人单位的供需对接。在组织实施“春风行动”时,将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对象,提供“一对一”就业服务。在日常工作中坚持服务下沉,依托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组织专门人员进村入户,实施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岗位信息和技能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三)拓宽贫困劳动力就业渠道鼓励就近就地务工就业

  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依托当地特色种养殖、农产品深加工、休闲农业、农村电商等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努力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鼓励发展乡镇扶贫车间、村社代工点以及手工编织等居家就业和灵活就业形态,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大力支持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拓展贫困劳动力外出就业空间。每招用1名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缴交社保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和3~5年单位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社保缴费补贴。

  (四)鼓励各类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创业园等创业大本营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就业

  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扶持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村创业园申请创业大本营补助,在按照《关于推进创业大本营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准基础上,每吸纳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并交纳社保一年以上的,增加3000元补助,累计增加补贴金额不超过享受补助标准金额的30%。

  (五)加强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

  根据贫困劳动力的培训需求和就业意愿,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采取订单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技师学院对贫困家庭、灾区受灾家庭有就学意愿的子女予以免学杂费(1250元)。各培训机构、市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以项目运作的方式对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计划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按每人35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贫困劳动力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资格证书相应的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2200元。

  (六)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帮扶

  各县(市)区要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榕人社〔2014〕65号)精神,大力就近就地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贫困劳动力的,给予3~5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社保缴费补贴。

  (七)给予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社保补贴

  对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参照《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有关规定,给予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50%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可延长至60周岁。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残疾人等按闽政〔2014〕49号文规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仍从原渠道支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统筹协调,层层落实责任。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精准就业扶贫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精心组织实施。

  (二)发挥基层就业工作平台作用。要加强农村贫困户相对集中的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配齐专职人员。将社区(村)就业工作平台当年帮扶辖区内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效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范围,在就业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县(市)区人社局要加强对精准扶贫工作的调度,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做好扶贫成效统计工作,在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汇总并向市人社局报送贫困家庭劳动力人口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培训、社保补贴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