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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福州 发布时间: 2016-12-03 16:4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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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我们制定了《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8日

 

 

 

 

  附件

  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基地,在本单位内部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进行3个月的就业见习,享受政府见习生活补贴,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促进就业措施。

  见习单位: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够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和见习工作条件的,均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见习岗位,成为见习单位。

  见习基地:见习单位连续两年,每年实际接收见习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和较好见习工作条件的见习单位,均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见习基地。

  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离校未就业,且已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福州生源毕业生和在榕高校毕业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经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双困毕业生”可优先参加就业见习计划。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共同参与、个人自愿参加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就业见习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受理市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等见习单位、见习基地的申请,审核并认定市级见习单位和市级见习基地;

  (三)对市级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

  (四)受理、审核市级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五)建立全市就业见习信息平台,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六)指导各县(市)区就业见习工作;

  (七)其他有关就业见习的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就业见习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受理县(市)区级及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见习单位、见习基地的申请,审核并认定县(市)区级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

  (三)对县(市)区级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推荐市级见习基地;

  (四)受理、审核县(市)区级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五)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六)其他有关就业见习的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同级人社部门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就业见习工作。

 

  第三章 就业见习单位和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各类单位在每年7-10月均可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见习岗位,并提交《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见习岗位应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条 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委托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等进行考察评估;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相应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认定。

  就业见习基地可免于评估,由相应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认定,并优先纳入见习岗位计划。

  第十一条 见习单位连续两年,每年实际接收见习人员不少于3人,可申请认定为县(市)区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单位连续两年,每年实际接收见习人员不少于5人的,可申请认定为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对经审核认定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由各级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确认并授牌。

  县(市)区人社局认定就业见习基地后,应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组织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到基地实习3个月以上的,实习生可享受3个月(300元/月)的实习补贴。

  第十三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所认定的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连续两年未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未达到规定的,或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予以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 组织开展见习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在每年7月到次年4月组织开展见习。

  第十五条 见习岗位发布。就业见习单位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纳入就业见习计划后,可自行发布就业见习岗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收集、审核后的就业见习岗位通过就业见习信息平台、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网站、手机“摇工作”平台向社会发布,并组织专场见习岗位对接洽谈会。

  第十六条 见习报名。有见习意愿的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可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证》)到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就业见习单位报名,也可登陆就业见习信息平台进行网络报名。

  第十七条 见习单位和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上岗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前,应签订《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协议书应在开展见习后一个月内向审核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备。

  第十八条 见习单位职责

  (一)要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劳动防护措施,并认真做好传帮带,切实帮助毕业生通过见习提升就业技能;

  (二)要加强见习毕业生安全管理,确保见习毕业生安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见习补贴一并发放。见习单位未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享受政府见习生活补贴,有关责任由见习单位承担;

  (三)按月向见习毕业生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和政府财政补贴分担,财政专项补贴先由见习基地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经各级人社部门核准后将财政专项补贴划拨到见习单位;

  (四)见习期满后,各见习单位应填写《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5)。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报人社部门备案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由于患病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四)因本人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条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协议: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的;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五章 见习补贴的申报与拨付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单位应在每年5月、11月向《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报备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与期限。财政补贴的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为3个月;就业见习人员参加见习不满1个月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提前结束见习的见习人员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核发生活补贴;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财政专项补贴;已获得职业院校实习补贴的毕业生如参加就业见习,当地发放就业见习补贴时应扣除其已获得的职业院校实习补贴部分。

  第二十二条 鼓励见习单位在见习期间或在见习期满后接收见习毕业生。见习单位在毕业生见习期间提前接收毕业生的,仍可按照原定见习期(3个月)享受政府就业见习补贴。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留用人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保),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予以见习补贴。

  第二十三条 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附件3)、《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附件4,需毕业生签名)、《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5);

  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凭证。

  (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证》)原件,毕业生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就业见习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转账凭证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凭证。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补贴的核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后,应通过人员资格比对、重复比对、社保记录比对(在就业见习期满前无单位社保缴交记录)、见习期限比对和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初审核查,报各级人社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各级人社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下拨见习补贴资金,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划拨到就业见习单位银行帐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申领就业见习补贴人员的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在见习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证》)上注明“X年X月已享受X年X月-X年X月XXXX(类型)就业见习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统计制度。市人社局将按年度分解下达各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目标任务。各县(市)区应在11月底前,将就业见习落实情况书面报市人社局。

  第二十七条 建立检查制度。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平台对就业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见习人员权益保障等情况。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见习期满是指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期限结束,见习基地在见习协议期内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的,视同见习期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