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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公务员局 发布时间: 2012-03-16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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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务员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公务员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和《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榕委办〔20087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

(一)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

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并按照榕委办〔200874号文件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单位填写《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并附申请报告以及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相关业绩、荣誉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须盖单位公章),经主管部门同意,市公务员局审核后报省公务员局备案。

各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的,由县(市)区公务员局提出申请,经市公务员局审核后报省公务员局核准。

(二)正高级岗位的设置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区分正副高的,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我省对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规定的正、副高比例进行设置。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三)特设岗位的设置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而本单位又无相应空缺岗位时,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的非常设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确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精神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3、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工作需要及因工作需要急需引进的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人才;

4、由福州市外引进到福州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优秀人才。

事业单位申请特设岗位,需填写《福州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核准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务员局核准。特设岗位所聘人员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单位若有空岗,单位应予以调整使用,特设岗位予以核销。工作任务完成后,特设岗位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聘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特设岗位。

二、岗位人员聘用

(一)职责分工

市公务员局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工作和各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中副高晋升正高、中级晋升高级、初级晋升中级的岗位聘任工作。各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专业技术初级岗位聘任以及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岗位内部细分等级之间晋升工作由各县(市)区公务员局负责,并向市公务员局书面报备。

(二)管理岗位聘用

晋升到管理八级以上领导岗位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十级岗位晋升到管理九级岗位的,须具备取得本科学历,或取得大专学历后工作满三年,或取得中专学历后工作满四年的条件。今后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出台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中,中、高级内部细分等级之间岗位聘期未满两年的,原则上不能晋级。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应采取个人述职报告、领导评价鉴定、单位民主投票、所属主管部门考核的方式进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中,高级技师、技师岗位实行全市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市属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需要聘任高级技师或技师岗位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属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公务员局根据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填写《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技师岗位情况表》,在本系统或本县(市)区事业单位内综合平衡后报市公务员局核准聘用。

(五)转岗人员聘用

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中,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且通过竞聘上岗的各类别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上报所属主管部门及市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可聘用到相应岗位,且在一个聘期内只能转岗一次。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报所属县(市)区公务员局审核。

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到管理岗位的,须在本单位工勤岗位聘满三年以上且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原则上从管理十级岗位起聘。其中,取得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职务)者,且符合管理九级岗位条件的,可聘任管理九级岗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原则上从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起聘。

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及待遇问题按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

(六)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聘用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首次确定岗位,应参照其转业移交时的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三年适应期。如本单位没有相应岗位,可采用暂设岗位的办法解决。适应期满后,按单位岗位聘用要求和程序确定岗位等级。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省及市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见习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见习期内,在管理手册中应予登记,注明见习期。见习期满后,各类别人员按所聘岗位的条件要求进行聘用。

三、岗位管理

(一)按岗补充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各单位要补充工作人员的,须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申报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明确拟招聘的岗位名称、类别、等级及任职基本条件。

(二)岗位设置调整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各类岗位应保持总体稳定。确因工作实际需要调整岗位的,由本单位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岗位申请,按职责分工报市公务员局及县(市)区公务员局核准,岗位调整原则上一个聘期内调整一次。各县(市)区公务员局要每季度向市公务员局书面报备一次本县(市)区岗位调整情况。

(三)聘用合同签订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应处理好新旧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已签订的聘用合同,聘期、聘用岗位等级等内容变更后可继续使用。合同签订后报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办理相关聘任手续。

四、其他

本办法由福州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