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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涉外收养登记

来源:福州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9-06-18 11:1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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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外国人在福建省辖区内收养子女。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5号)、《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涉外送养儿童材料制作教程》。 

  四、受理机构 

  福建省民政厅(行政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福建省民政厅(行政服务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被收养人 

  丧失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孤儿。 

  (二)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三)收养人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三十周岁。 

  八、送养申请材料目录及办理流程 

  (一)散居孤儿送养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组织送养的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2、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监护人证明; 

  3、被送养儿童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4、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送养儿童生父母死亡证 

  明; 

  5、《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6、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送养人的体检报告及化验检查报告单; 

  8、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 

  9、被送养儿童为10周岁以上的,应出具自愿被收养的声明及公证书。 

  10、被送养儿童照片(2寸的证件照6张,5寸的生活照2种各3张,残病部位照各3张。照片后面注明姓名、残病部位照注明残疾部位。) 

  (二)福利机构孤儿送养材料 

  1、福利机构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2、被送养儿童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送养儿童生父母死亡 

  证明; 

  4、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孤儿原家庭住址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意见; 

  6、《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送养儿童的体格检查表》及化验检查报告单; 

  8、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 

  9、《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 

  10、被送养儿童为10周岁以上的,应出具自愿被收养的声明及公证书。 

  11、被送养儿童照片(2寸的证件照6张,5寸的生活照2种各3张,残病部位照各3张。照片后面注明姓名、残病部位照注明残疾部位。) 

  (三)办理流程 

  1、送养人向省民政厅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纸质送养材料,社会福利机构在提交材料之前登录“孤残儿童涉外安置信息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2、收养登记机关自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社会散居孤儿填写《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福利机构孤儿填写《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 

  4、经业务处室、分管厅领导审查同意。 

  5、报送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收养人材料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审查)。 

  6、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批准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向福建省民政厅签发《涉外送养通知》。 

  注:所有申请材料需准备纸质和电子版两种版本,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查询的证照(批文)不再收取纸质材料。 

  九、收养登记材料目录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收养登记 

  1、省民政厅接到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后,向送养人(福利机构、组织)发出《涉外送养通知书》。 

  2、收养人收到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3个月内,与福建省民政厅预约来闽办理收养登记的日期。 

  3、收养登记机关通知送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的具体日期和做好交接被送养儿童收养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 

  4、在法定工作日和指定办公地点,安排收养人与被送养人、送养人见面,在确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身份无误后,向收养人交接被送养儿童,同时,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 

  6、融合期满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对收养事宜无疑义的,收养人和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 

  (二)办理收养登记 

  1、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⑴《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⑵收养人的护照; 

  ⑶收养人、送养人填写的收养登记申请书; 

  ⑷收养人、送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 

  ⑸收养人2寸证件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片2张; 

  ⑹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有一方不能到场的,应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收养授权委托书; 

  3、送养人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⑴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福利机构、组织送养的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⑵《涉外送养通知书》; 

  ⑶送养人2寸证件照1张(福利机构送养的为经办人照片); 

  4、核实收养当事人的姓名; 

  5、询问收养意愿、经济收入及如何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等内容并做好记录。 

  6、告知收养当事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法律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7、被收养儿童年满10周岁的,在《收养申请书》被收养人情况(2)填写对收养登记的意见(未满10周岁按手(足)印)。 

  8、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领导批准。 

  (三)颁发收养登记证 

  1、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 

  2、见证收养人在“当事人领证签名和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和按指纹。 

  3、将收养登记证颁发给收养人,并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同时,向收养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国收养合格证明》。 

  (四)收养登记材料归档 

  1、将收养登记证复印件上报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2、将收养登记材料按《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装订归档,保管期限为永久。 

  十、办结时限 

  (一)报送送养材料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收养登记时限:即办。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收养人的申请收养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给予行政确认,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跨国收养)》。 

  十三、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四、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591-87279352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91-87676260(厅效能办)。 

  十六、注意事项 

  上述政策法规、办事服务指南、表格可从福建民政网(https://mzt.fujian.gov.cn/)下载。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省民政厅大楼一楼; 

  乘车路线:请乘坐公交车1路、8路、18路、19路、20路、61路、74路、75路、80路、88路、101路、102路、128路、310路、K1路到鼓楼站下车。 

  办公时间: 

   令: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令: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星期五下午业务学习、整理内务,不对外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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