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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来源:中国福州 发布时间: 2015-04-08 16:4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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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 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进一步落实《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闽政办〔2014〕16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3〕268号),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和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不断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健全工作监管机制。禁止不经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科学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2015年按不低于2300元的标准确定比例)。扎实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在有条件的地区,尽快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按规定落实与物价上涨的挂钩联动机制,加强对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保障,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等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全面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多部门协查核对机制,城乡低保、保障房申请等救助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纳入协查机制运作。市、县两级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及时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公积金中心、市房屋登记中心和证券、银行、保险监管部门〕

  二、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作为特困人员供养。认真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0〕48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1〕244号)文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顺利开展。科学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属农村五保供养的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属城市“三无”人员的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民政部门对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进一步完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功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实际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保障救灾物资的应急供应。受灾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给予农村住房修复对象、重建对象一定的修复或重建资金补助,并为因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导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四、实施医疗救助制度

  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榕政综〔2011〕24号)规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基础上,增加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为救助对象。增加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适时提高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大力开展日常救助、定额救助、二次救助和第二类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坚持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原则,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实行属地救治原则,坚持疾病应急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原则,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有序运行、稳步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五、开展教育救助

  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教育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给予教育救助,为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小学和初中低保寄宿生每人每年分别给予2000元和2250元补助,对非寄宿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采取减免学费、发放助学金等形式给予补助,保障学生的基本学习和生活需求。幼儿园孤儿或残疾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其它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城乡高中低保家庭的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中职全日制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在校生的10%评审)享受助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高校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适时提高救助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六、实施住房救助保障

  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14〕2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2〕21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221号)等文件要求,大力加强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实行应保尽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办法和准入标准执行。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及租金减免标准按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享受全额低保金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三无”特困人员,免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此类人员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民政部门可直接作出收入、财产认定,无需再启动审查程序。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下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城市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年满60周岁老年人家庭,二级以上重残家庭,计生特殊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人员家庭,经房屋征收单位认定的房屋被征收人家庭。农村家庭住房救助通过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要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的财税、金融和用地等优惠政策,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有力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有房产中心、市农业局(农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七、落实就业救助扶持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成员列入就业援助对象,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税收优惠、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依托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形成“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的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若无正当理由, 在一年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取消其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全面落实《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榕政综〔2012〕158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救急难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进行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由当地政府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目前阶段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筹集资金,并适时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救助管理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九、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给予适当补助。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市民政局、教育局、房管局、人社局、卫计委要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或完善相应的专项救助具体实施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城乡一体化。各地应根据实际,逐步让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社会救助待遇;不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向相应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确保所有遭遇急难情况的群众都能找到求助的渠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明确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具体措施,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规范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标准。要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