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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 2018-09-20 17:0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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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28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死亡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享受补贴人员的复核和动态管理,及时将死亡补贴对象等人员变动情况报县(市、区)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应要求所属殡葬管理中心于每月底提供死亡人员信息,并与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进行比对。根据乡镇(街道)反馈的残疾人死亡信息和死亡人员数据比对结果,民政部门应及时对享受补贴人员数据库进行更新,对已死亡的享受对象要及时予以退出,并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补贴。残联要积极协同做好死亡补贴对象的核查,并及时注销死亡补贴对象的残疾人证。

  二、关于户籍迁移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在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时,如发现申请人属跨县(市、区)户籍迁移的,应告知其按照《福建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闽残联组联〔2017221号)规定,自户籍迁移之日起半年内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办理残疾人证迁出的县级残联,应通知同级民政部门从迁出次月起停发补贴。办理残疾人证迁入的县级残联,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后,再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审定户籍迁移人员两项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从迁入次月起发放补贴。对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人员,户籍迁入地民政、残联不应审核发放两项补贴。

  三、关于受到刑事处罚人员两项补贴问题的处理。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服刑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

  各地要把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作为补齐民生短板、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的重要抓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管理,坚决防范虚报补贴人数、套取补贴资金、不正确履行职责等问题发生,确保困难残疾人的生活和护理需求切实得到保障。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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