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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
来源:福州日报 发布时间: 2020-03-24 10:5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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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省总工会获悉,近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诸多事关我省女职工福利、津贴、保护等方面的好消息。该法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通过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原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女职工扩大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多惠及81.2万名女职工。

  《条例》满足职工群众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新增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和“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专门照护服务场所”条款,为社会、用人单位、家庭共同做好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政策支持。

  《条例》强调女职工健康检查内容,明确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此举有助于广大女职工通过早筛查、早发现、早治疗,有效控制甚至治愈疾病。

  《条例》还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由原来按98天产假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修改为“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同时,流产假天数也有了相应延长,新增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假期98天”,维护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条例》还在发放卫生用品和卫生费、覆盖更年期保护、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等方面有新规定,并对劳动保护监督职责分工、产假期限、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侵害女职工权益法律责任及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