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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州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 发布时间: 2018-06-26 17:4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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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15日,于伟国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92号令,公布了《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有哪些?

  答:一是应对防灾减灾救灾新形势的需要。首先,由于我省地处亚热带海洋季风气候区,雨水充沛,风雹、洪涝及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危害程度大、影响范围广,平均每年有约500万人不同程度受灾,严重影响和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其次,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在组织领导体系、运行机制、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方面依然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另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信息传播更加多元、迅速,社会和媒体关注度日益增强,人民群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面对当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困难、新问题,提高全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能力已刻不容缓。

  二是以法治机制落实国家上位法的需要。自然灾害的防范和救助是我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高度重视。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于2010年9月1日正式施行,填补了我国自然灾害救助的法律空白,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我省各地在多年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摸索出很多有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尤其是在自然灾害的防范工作尚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下,亟需对方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提升,与国家已有的规定相结合,指导全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二、相较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我省的《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又规范了哪些新内容?

  答:与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我省把防灾减灾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办法》,并将灾后重建、农房保险等总结我省长期救灾工作实践及体现省情特色的工作在《办法》中作了进一步规范。

  为体现“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减灾救灾工作方针,《办法》将“防范与应急准备”独立成章,内容涉及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及其他灾害防范措施等。另外,《办法》中“恢复重建”章节对在我省已经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恢复重建工作制度进行了总结,对工作机制、整体要求、对象认定、特殊扶持政策等作出详细规定。

  三、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哪些事项?

  答:《办法》明确了省级财政除灾害救助外,也对防灾减灾工作给予资金补助。《办法》第七条规定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资金可用于:(一)救灾物资储备库、避灾场所、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及维护等;(二)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调运等;(三)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四)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五)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是否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救灾?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重大灾害灾情评估、灾害风险调查、防灾减灾研讨和宣传教育服务等活动。

  五、基层灾害信息员应承担哪些职责?

  答:为努力提高灾害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办法》为建立基层灾害信息员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政府各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主要开展下列工作:(一)接收传递灾害预警信息;(二)收集报告灾害灾情信息;(三)协助群众紧急转移和灾害应急救助;(四)参与避灾场所的日常管理和防灾减灾宣传。

  六、灾害保险制度如何实施?

  答:2006年8月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低保费、全覆盖”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深受广大农户欢迎。2016年7月,针对“尼伯特”台风重大灾情,福建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对农村住房保险政策规定作了重大调整,修订出台了《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了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提高了因灾倒损农房理赔标准。实践证明,引入灾害风险分担机制,有力支撑了受灾农户重建家园,既减轻各级政府应急救灾压力,又提高救灾工作时效性。为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农户参保’的原则,建立农村住房和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灾害风险转移机制,积极推行政府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自然灾害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应当规范保险理赔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受灾群众及时获得理赔。”

  七、灾害救助对象如何认定?

  答:《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体救助对象按照以下程序认定:(一)受灾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二)由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受灾人员受灾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三)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或经民主评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有关意见和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救助材料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后,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予以审批。简单地说,即“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县定”的程序。对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受灾人员还可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或者投诉。

  八、该《办法》是否只适用于自然灾害的救助?

  答:不是。《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等突发事件的生活救助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