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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来源: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 2022-06-28 11:0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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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台江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以街道为单元,规划确定各区域单元的零售点数量、间距等标准。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福州市台江区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含电子烟,下同)的新办以及重新申领。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订遵循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场所要求

  第六条 本规划所指的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在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租借固定区域、固定柜台经营的,能够明显独立区分商户的,视为可以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固定经营场所,其变更经营位置视为经营地址变更。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且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未纳入政府部门公布的拆迁范围;

  (三)应具备陈列烟草制品的独立销售展柜,以及可存放烟草制品的独立货柜。

  第八条 基于优化布局原则,以下场所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空间用非实体墙壁构造。墙壁与相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他店面相通(门、窗),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三)无人值守的自动零售商店(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利用自动售卖机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

  (四)申请人经营场所情况不符合本《规划》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五)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尚在内部装修的经营场所;

  (七)不对外开放的仓储场所,如住宅区杂物间等;

  (八)位于住宅楼或商住楼二层以上等不具有对外经营的场所;

  (九)烟草制品和食杂类营业区域面积占经营场所总面积小于50%的,或者具有相应的营业区域但无商品摆卖、无售卖货架的;

  (十)主营业务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专门经营建筑装潢、生鲜肉品、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体育、邮电通讯、金融证券、服饰制售、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网吧、洗涤、房屋中介、寄卖行、典当行、宗教寺庙、花艺香烛、图文打印、水产禽畜、冰品面点、物流快递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卷烟零售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十一)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十二)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 本规划以第七次人口普查情况作为重要制定基数,根据台江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商业网点历史形成的集中经营特征和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以街道行政区划为标准,将辖区市场划分为10个合理布局单元。

  第十条 各合理布局单元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详见附件1《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

  (一)各街道单元实行许可证数量调控模式。由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参照福州全区统一模型测算的各街道单元合理证件数量,结合辖区实际,确定辖区各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调控数量;

  (二)在数量调控模式基础上,各街道单元内新设零售点应与同侧已设零售点相隔不少于20米;

  (三)在数量调控模式基础上,以下区域按照下列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汽车站、公交车枢纽总站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地铁站点内每个出入口可设置1个零售点。

  2.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本规划根据各单元的持证零售点现有数量与规划调控数量计算偏离值,据此将合理布局单元分为发展区、稳定区、饱和区。

  偏离值=(单元现有持证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

  偏离值在±3%内的区域单元为稳定区,偏离值小于-5%的为发展区,偏离值大于5%的为饱和区。

  第十二条 各类型单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不同的办证策略(详见附件2《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

  (一)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应当按照该单元的合理布局调控模式依法依规办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发展区证件数量达到规划数量范围,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二)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在坚持合理布局调控模式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当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从本规划公布实施之日起实行预登记排号制度。

  (三)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原则上不再新办许可证,以待相关退出机制生效,证件数量降低至规划数量范围,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第十三条 对稳定区单元内,暂时不满足数量调控布局要求的办证申请人,实行预登记排号制度。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排号备案。申请的先后顺序以发证机关收到相关材料的时间为准。(详见附件3《区域单元预登记排号明细表》)。

  第十五条 当稳定区单元内满足“退一进一”规则,可办理新办业务时,发证机关以预登记排号的先后顺序依次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自愿放弃,原排号顺序失效,并由下一位申请人递补申请。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排号申请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登记排号备案有效期限为一年,自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原登记信息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对发展区单元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八条 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适时评估合理布局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并通过政府网站平台、行业网站平台或办证服务大厅窗口等多种方式对外公布。

  零售点区域单元布局模式应在每年的1月、7月第一周内对外公布。区域单元调控策略和预登记排号顺序应及时编制调整,并对外公布,以便公众实时查询。

  第十九条 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或者由发展区转入稳定区,应在开始预排号登记10个工作日前进行充分的公示和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二十条 本规划发布实施后新建投入使用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场所的新办申请,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同意后,可不受本规划第十条的布局限制,申请人应配合发证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 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烟酒店,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及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

  (二) 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满足对内经营需求的;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许可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在注销其原许可证的同时,原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原址重新申请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发布实施后新建的小区、产业园、综合体、交通枢纽、在建工程项目等区域的新办申请,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备案后,不受单元区域数量调控布局限制,但应按本规划第十条第二款的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申请人应配合发证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规划住户户数(商品房数量)在2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规划住户户数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长途汽车站、地铁站每个出入口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高度集约的商业购物中心及各类综合性市场,同一楼层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工程工期在6个月以上、建设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以满足工地施工人员卷烟消费需求为目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特殊区域内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如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因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划业态要求,在原址重新办理新办申请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单元区域数量调控的限制,间距可参照第十条第二款标准减半执行:

  (一)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烈属、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除相关禁止性规定外,初次申请且本人驻店经营的;

  (二)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的;

  (三)因新建或改建中小学校园、幼儿园等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原持证人提出申请需要更换到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的;

  (四)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不属于此类;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的(含50米);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测量“直线距离”、“同侧间距”时,以申请经营场所和已设最近零售户两者出入口门线最近点为测量点。持证人已停止经营未办理停歇业手续或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零售点不作为设置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效参照物。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街道同侧”,含同侧延伸距离,邻行道转角、夹角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进出通道是指供人员、车辆出入的校门,包括正常使用的正门、边门、后门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所涉及经营场所面积以申请地址相关产权凭证所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车库、生活区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内”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2年07月01日起施行,由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遇上级政策、规定调整的,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原2021年6月1日施行的《福州市台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划由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

  2022年6月28日

  附件1:

  福州市台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

序号

单元名称

单元范围

调控模式

1

鳌峰街道

包括整个街道辖区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2

苍霞街道

包括整个街道辖区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3

茶亭街道

包括整个街道辖区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4

后洲街道

包括整个街道辖区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5

宁化街道

包括整个街道辖区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6

上海街道

包括整个街道辖区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7

新港街道

包括整个街道辖区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8

洋中街道

包括整个街道辖区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9

义洲街道

包括整个街道辖区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10

瀛洲街道

包括整个街道辖区

总量模式+间距模式

  附件2:

  福州市台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区域单元调控策略表

序号

单元名称

规划控制数

当前实际数

偏差值

策略类型

1

鳌峰街道

       

2

苍霞街道

       

3

茶亭街道

       

4

后洲街道

       

5

宁化街道

       

6

上海街道

       

7

新港街道

       

8

洋中街道

       

9

义洲街道

       

10

瀛洲街道

       

  备注:上表所涉及数据以对外发布的数据为准

  附件3:

  福州市台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区域单元预登记排序明细表

预登记编号

登记日期

店名

经营者

经营地址

乡镇/街道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