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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民政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台江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2-08-25 16:1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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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子项 证明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1 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对住所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1.住所为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的,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免费提供场所证明;
    2.住所由“个人无偿提供”的,还要附上房产证书复印件;
    6.住所为社会组织“自有”或“租赁”的,请附上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对住所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1.住所为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的,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免费提供场所证明;
    2.住所由“个人无偿提供”的,还要附上房产证书复印件;
    7.住所为社会组织“自有”或“租赁”的,请附上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 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对住所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1.住所为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的,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免费提供场所证明;
    2.住所由“个人无偿提供”的,还要附上房产证书复印件;
    8.住所为社会组织“自有”或“租赁”的,请附上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对住所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1.住所为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的,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免费提供场所证明;
    2.住所由“个人无偿提供”的,还要附上房产证书复印件;
    9.住所为社会组织“自有”或“租赁”的,请附上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 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金会成立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对住所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1.住所为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的,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免费提供场所证明;
    2.住所由“个人无偿提供”的,还要附上房产证书复印件;
    10.住所为社会组织“自有”或“租赁”的,请附上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 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 基金会变更登记(基金会住所变更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对住所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1.住所为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的,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免费提供场所证明;
    2.住所由“个人无偿提供”的,还要附上房产证书复印件;
    11.住所为社会组织“自有”或“租赁”的,请附上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