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4版)
时间:2024-12-31 1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台江区范围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福州市台江区范围内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福建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定》执行、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按照《福州市台江区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尊重市场,依法保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坚持数量及间距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五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法规限制的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经营场所基本要求

    第六条 新设零售点应当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在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租借固定区域、固定柜台经营的,能够明显独立区分、区隔其他商户的,视为固定经营场所,其变更经营位置视为经营地址变更。
    第七条 固定经营场所包含日常营业区域以及烟草制品仓储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街道以上部门开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未在政府公布或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待拆迁区域范围;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及生活区相独立,平面结构具有与住所、生活区物理隔断分离条件;
    (五)经营场所应当具备日常对外开放经营能力,方便消费者购买,营业区域空间结构应为二楼以下(宾馆、酒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对内经营需求除外)且有对外经营通道,平面结构应具有与住所、生活区相独立;
    (六)应具备陈列烟草制品的独立销售展柜,或可陈列烟草制品的独立货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周围
    (二)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铁皮房、钢构房、违章建筑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空间用非实体墙壁构造。墙壁与相邻其他店面相通(门、窗),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四)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生活区相独立,存在混同、相连等;
    (五)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及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除外;
    (六)无人值守自动零售商店(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或利用自动售卖机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
    (七)申请主体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同一经营场所已存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尚在内部装修的;
    (十)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行业规划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等;
    (二)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三)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四)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条 本规划根据台江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商业网点历史形成的集中经营特征和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以街道行政区划为标准,将辖区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合理布局单元。
    第十一条 各合理布局单元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一)数量调控模式。参照福州市烟草专卖局统一模型测算的各街道单元合理证件数量,结合辖区实际,对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动态调整,各区域单元具体规划数量定期公示。 
    (二)间距限制模式。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现场测量采取可行间距测量方式,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各自最近一侧门沿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原则上不得少于30米,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测量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划根据各单元的持证零售点现有数量与规划调控数量计算偏离值,据此将合理布局单元分为发展区、稳定区、饱和区。
    偏离值=(单元现有持证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
    偏离值在±3%内的区域单元为稳定区,偏离值小于-3%的为发展区,偏离值大于3%的为饱和区。
    第十三条 各类型单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不同的办证策略:
    (一)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按照该单元的合理布局调控模式办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发展区证件数量达到规划数量范围,转为稳定区后,按照稳定区的模式实施;
    (二)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实行许可证办理轮候登记。待稳定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与规划调控数量一致时,应当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申请的先后顺序以发证机关收到相关材料的时间为准。
    (三)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原则上不再新设零售点。待饱和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降低,转入稳定区后,实行稳定区的办证策略。 
    1、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或者由发展区转入稳定区,发证机关应在开始轮候登记十个工作日前进行公示和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 
    2、区域单元由稳定区转入饱和区,发证机关应冻结排队轮候,保留原排队资格和顺序,但不新增排队轮候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人轮候到号须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自愿放弃申请,并由下一位轮候申请人递补申请。 
    第十五条 轮候登记申请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轮候登记排号的有效期限为长期有效,发证机关应对长期轮候的申请人定期核实办证意愿和登记事项。轮候公示以办证服务大厅窗口、金叶便民小程序等多种方式对外公示。
    第十六条 对发展区单元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数量调控布局限制无法同时准予许可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适时评估合理布局执行效果,及时调整零售点区域单元布局模式,区域单元调控策略和轮候登记顺序应及时编制调整,通过政府网站平台、行业网站平台或办证服务大厅窗口等多种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或者由发展区转入稳定区,应在开始轮候登记十个工作日前进行公示和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本规划施行前已在公示排号的申请人,按照原合理布局规划政策执行。
    区域单元由稳定区转入饱和区,冻结排队轮候,保留原排队资格和顺序,但不新增排队轮候登记。
    第十九条 进入排队轮候后,除由于系统故障、生僻字无法录入等原因导致轮候登记的事项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登记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企业住所、经营地址等登记事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 

  申请人如客观原因需更改企业名称或更正身份信息的,应当在到号前向发证机关申请作出相应修改。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书面提出取消排队轮候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终止其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号人的原登记信息即时失效且不得以原登记顺序进行再次登记:

  (一)无法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排号人的;

  (二)经发证机关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原登记事项不符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所在区域单元的规划数量限制,但受间距限制,申请人须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应证据材料,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后予以公示结果:
    (一)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烟酒店,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及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经营面积认定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结果为准,不得超过产权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202271 后新建的住宅小区,规划住户户数(商品房数量为准)2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递增数量不足200户的按200户计算
    (三)202271日后新建的长途汽车站、地铁站出入口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202271日后新建的高度集约的商业购物中心及各类综合性市场100个商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递增100个商户(含)可增设1个零售点递增数量不足100个商户的按100个商户计算,经营场所不得为商户租用的开放式摊位、柜台
    (五)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原持证人提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六)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扩建、改造或布局调整导致原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主动迁往辖区内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七)属于国家政策扶持项目、政府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建设等发展需要的区域,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等;
    (八)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变更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其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1个月内,其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申请新办许可证的,可不受所在区域单元规划数量调控和间距限制。
    属于家庭经营情形的,依照国家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烈士家属(父母、配偶、子女)、低保户、特困户(低保户、特困户须出具经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残疾人(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以及伤残军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核发的伤残军人证),本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受所在区域单元的规划数量调控限制,但凭有效证明可享受一次间距限制标准减半的政策照顾。 
    第二十五条经营场所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酒店、宾馆、餐馆、休闲娱乐场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但受区域单元的规划数量调控和间距限制。 
    第二十六条 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雪茄烟)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电子烟)的零售点,不作为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办理中实地勘验距离的参照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场所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进出通道是指供人员、车辆出入的校门,含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中需集体审议事项,由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规划所涉及经营场所面积以申请地址不动产权证所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车库、生活区等辅助设施的面积。无不动产权证的,需出具街道以上产权证明,并以测量的实际经营面积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所指以上”“范围内包括本级本数,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由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71日施行的《福州市台江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榕烟南办〔202213 )同时废止

  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

  20241231日 

来源: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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