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于2020年7月30日对采购的龙胆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为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合格,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采购使用的龙胆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采购使用的龙胆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8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88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