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尽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尽查验义务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6元;
3.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5003.86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