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时,向供货商索要了涉案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食品购销合同、蛋品质责任书、以及销售清单,且经查证属实。同时,在调查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实现有效追溯。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视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考虑到涉案产品已出售,产生了违法所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1.6元。
特此公示